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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材料产业扶持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新材料产业是厦门市重点培育的千亿产业链之一,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厦门市已形成了以钨材料、铝箔、石墨烯、光电信息材料等十多个品种为主导的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出了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企业。
新材料涉及领域广泛,一般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和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根据工信部修订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可知,新材料可分为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新材料三大类。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2018年版)
一、先进基础材料
▼先进钢铁材料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
▼先进化工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其他材料
二、关键战略材料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稀土功能材料
▼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
▼新型能源材料
三、前沿新材料
▼3D打印材料、石墨烯等
新材料产业被广泛运用到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等领域,是厦门市经济新增长点,对引领促进我市传统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竞争新秩序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16年12月,厦门出台《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厦经信产业 〔2016〕 452 号);
▼2017年开始,建立厦门新材料企业目录,对新材料企业进行摸底(技术优势、产品和经营情况等);鼓励新材料企业创新发展,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奖励;
▼响应中央号召,发展新材料区域平台(省、市、校共建:厦大石墨烯产业和工程研究院)
厦门市新材料产业扶持措施
新材料企业认定
申请条件:
1.厦门市制造业企业;
2.有一种(含)以上产品属于《新材料产品统计目录》的范畴;
3.年度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企业总销售收入50%(含)以上。
扶持措施:
新材料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审核。只有经认定的新材料企业才能申报相关政策支持。
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奖励
申请条件:
经市经信局认定的新材料企业,企业近三年无质量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扶持措施:
经评定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申报2个产品。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研制单位参评新材料首次产品应用示范项目,可享受到市财政的相关政策补贴。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加入《厦门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有利于新材料企业及时享受到各类政策扶持。
延伸:新材料企业还可以申报的政策
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奖励
1.工业项目投资奖励。2018-2020年每年对完成年度工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企业,按当年度纳入所在区(火炬)统计投资额分档奖励:完成3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资,奖励5万元;完成5000万元(含)-1亿元投资,奖励10万元;完成1亿元(含)-5亿元投资,奖励15万元;完成5亿元及以上投资,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在所在区(火炬)获得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且完工当年营收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按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技改项目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市重点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该类项目设备投入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对于不属于市重点的工业企业,将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
面向中小微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除外),企业经营3年以上、企业近三年未出现连续亏损。通过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认定后,企业可享受最高50万的贷款贴息,更易获得银行贷款;可推荐参加中小企业高级研修班,并获得学费补助;参加管理咨询义诊等。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在厦门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同时企业的科技人员占比、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等均需符合相关条件。高企认定后,可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最高250万的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各区10-25万的一次性财政补贴;落户支持等。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企业在申请时要注意:在厦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并且企业科技人员、研发费用、销售收入等均需满足条件。首次备案为市级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政策倾斜。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面向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补助标准:最高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高达800万、250万、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