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申报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项目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财政资金补贴,并于2020年1月3日前将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和汇总表报送市工信局产业处,两份材料的电子版一并提交。
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所属中央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20年1月17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18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具体包括:
1.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格式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
7.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8.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