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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9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条件、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面向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厦门市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主要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3.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5.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二)认定基本标准:
1.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2.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3.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5.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6.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办〔2018〕575号),被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