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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政策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办理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格认定和资金扶持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按照所得税的税收归属向相应受理单位申报。其中:市集中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格认定,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后,由申请企业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扶持;其他企业向所在区、管委会申请,各区、管委会应明确本区域的资格认定受理单位和资金扶持受理单位。

二、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每年7月启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于8月底前向资格认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原件

2.关联企业名单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隶属关系佐证材料(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VIE架构关系证明材料等)。关联企业包括:

(1)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

(2)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如有)。

3.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申请认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佐证材料(例如:年度审计报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等)。

4.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逐页加盖公章,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

(二)提供纳税证明材料

1.资格认定受理单位将申请企业及关联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统计税收的年度汇总提供给市税务部门。

2.税务部门按照如下口径,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资格认定受理单位提供上述企业的纳税金额及地方留成情况:

(1)增值税:按对应年度入库期统计,具体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20〕5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按对应年度所属期统计,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按厦门市地方留成计算。

(3)个人所得税:按所属期统计,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需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税。

(三)审核

资格认定受理单位收到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有缺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资格认定受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纳税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于1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由资格认定受理单位在同级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公布认定结果

根据公示结果,市集中企业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其他企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文公布。

(六)年度复核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从取得资格的第二个年度起,由资金扶持受理单位依据《意见》认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复核。企业在申请兑现年度扶持资金时一并提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复核申请表》原件以及复核所需材料(参照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时已提供且未发生变动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在政策扶持期内:

(1)年度复核要求

总部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符合成长型企业条件的,享受成长型企业扶持政策。

成长型企业:符合成长型企业条件的,享受成长型企业扶持政策;符合总部企业条件(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重新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2)年度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当年度可保留资格,暂停拨付扶持资金,不涉及资金扶持的其他政策仍可享受;后续年度复核通过的,享受对应年度的扶持资金。

(3)累计3年复核不符合要求,由原认定单位发文取消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资格(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终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资格取消后,不再重新受理。

3.同一企业的政策扶持年限自首次依据《意见》取得资格的年度起连续计算(含复核未通过的年度)。

(七)备案

各区、管委会需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集中备案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结果、复核结果及政策兑现具体情况。

三、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兑现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说明拟申请的扶持政策及金额)。申请材料需逐页加盖公章,一式一份,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

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品牌升级奖励: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申请产业链引进奖励:应提供新引进企业的股权关系佐证材料(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申请办公用房补助,应提供:

(1)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购买合同以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

(2)支付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款项的税务发票;

(3)承诺办公用房为自用、未出租的说明函。

按《意见》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在厦设立后购买的办公用房均可申请办公用房补助。

4.申请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贴息的,应提供:

(1)企业最新信用报告;

(2)贷款银行出具的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总额证明材料。

当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增量=∑各贷款银行当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各贷款银行上一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各贷款银行当年度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总额-∑各贷款银行上一年度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总额

5.申请发行债券奖励的,应提供:

(1)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或地方债券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具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发行债券资金验资报告、生产投资鉴证报告。

6.申请骨干员工个税补贴的,应提供:

(1)申请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在职情况说明(原件);

(2)申请企业代扣代缴申请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明细(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为准,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含个人身份信息);

(4)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申请主体代为收取奖励资金(经申请人员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比例确定奖励名额数的,名额数可向上进位取整。

(二)审核及资金拨付

1.资金扶持受理单位收到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有缺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2.资金扶持受理单位应对企业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企业和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意见》中的条件。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资金扶持受理单位拨付相应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涉及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体制予以办理。

四、其他政策申报程序

1.非厦门户籍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时需提供:

(1)所在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证明材料;

(2)上一年度或购房之日前12个月累计在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达4万元证明材料和企业在职证明材料。

2.申请培训费用资助:

符合《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规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按《厦门市职业技能培训(一企一策)办事指南》有关要求,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app.hrss.xm.gov.cn)申报。

3.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的,应先申请认定为“三高”企业,具体流程如下:

(1)登录系统按照“三高”企业申请认定指南申报;

(2)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登录按厦门市“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申报指南申报。

4.具体行业政策及申报指南如有调整,以行业政策调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