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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申报与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
 
根据《厦门市粮食应急预案》及省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厦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实际情况,为做好厦门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以下统称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认定实行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政府职能部门依据以下基本条件开展现场审核,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粮仓〔2019〕119号)关于“按照每个乡镇、街道确保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福州、厦门等人口集中的社区可按3万人1个点设置”等有关粮食应急网络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应急供应和网点合理布局需要选择认定。
 
(一)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基本条件与要求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认定遵循“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申请认定。基本条件如下: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粮油专卖店或设立粮油销售区的超市,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没有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名单,生产经营正常。
 
2.粮油食品经营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80平方米,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粮油专卖店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
 
3.营业场所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交通便利。
 
4.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本店或其连锁配送总部能按法规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范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粮油入场销售;商品质量保证、计量准确、价格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近3年无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承担粮油应急供应任务。
 
6.按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遵从政府法令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基本条件与要求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粮食加工企业(仅限以小麦、稻谷为原料加工成品粮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没有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名单。
 
2.按不同产品类别,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吨以上(含本数,下同);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200吨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近3年连续开工生产且产品有一定销路。厂内原粮及成品仓容量合计不低于1000吨。
 
3.厂房、仓库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申报日起36个月),营业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交通便利。
 
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较好的加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条件;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产品出厂;企业信誉度高,近3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6.依规如实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产业经济、仓储设施及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遵从政府法令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程序与申报材料
 
(一)认定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向实际加工场所所在地或网点所在地的区发改局提出申请,由相应的粮食监管一局(对应同安、翔安区)、粮食监管二局(对应集美、海沧区)或市发改委粮食储备和流通发展处(对应思明、湖里区)协同区发改局组织现场核查,按不同申报类型的基本条件与要求进行审核,其中,网点设置原则上按每3万人(常住人口)1个点的规模要求和布局合理、好中选优的原则遴选。各区将本辖区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分已核验原有重点企业和本年度新申请拟新增重点企业)报市发改委汇总审核,由市发改委发文认定和授牌,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拟申报认定的企业(指新增)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发改局和协同部门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材料一份报市发改委存档,逾期申请的列为下一年度审核对象。各区于每年10月30日将本辖区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初步名单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于每年11月上旬将当年拟新增和拟保留重点企业名单,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为本年度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名单发文认定。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材料
 
(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电子证照信息者须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报网点粮油经营基本情况说明。
 
2.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材料
 
(1)《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电子证照信息者须提供复印件);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粮食加工企业砻谷机、碾米机或磨粉机设计能力证明材料(设备说明书或铭牌照片并注明台套数)。
 
(4)厂区用地或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非股东出资或本单位自有的,应提交产权人权属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盖章或签字)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生产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简要说明。
 
(6)企业近3年《商品粮油收支平衡年报表》。
 
(7)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
 
(一)经市发改委正式行文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由市发改委授予“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或“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称号并授牌。
 
(二)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实行年核验公告制度,根据新申报企业最终认定情况和原有名单企业信息变更情况(含企业变更申请函或政府相关部门抽查结果),每年年底开展核验工作并统一公告新的认定名单。
 
对于因停产、停业、歇业、关闭、破产,以及因地址迁移,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或设施设备、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名单、涉黑名单,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事故情形,已不符合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基本条件或不符合我市粮食应急布局要求的,将不予重新认定并收回授牌。
 
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有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股权重大调整,实施关停并转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于注册变更或重大变更事项发生后(以最先者为准)1个月内向所在区发改局书面报告,不得欺骗隐瞒真实信息。企业未能主动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的,由市发改委根据具体情况撤销认定。
 
(三)市发改委和区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对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发改委和区发改局按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享受本部门制定的奖励扶持政策并做好相关服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的,由市发改委通报取消相关认定。通过取得认定已获得政府有关奖励、补助的,除收缴已经拨付的政府相关奖励或补助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五)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应按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局要求,签订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协议或粮食应急供应服务协议,接受粮食应急工作培训。在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或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亏损,由市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给予补偿。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粮行【201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