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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新能源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园区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新能源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盐田区新能源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重要载体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新能源产业园是盐田区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而设立的集办公、生产、研发、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专业园区。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入驻单位(以下简称入驻单位)及园区日常管理。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产业园统筹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产业监管部门实施产业监管。
区物管中心为产业园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产业园行使所有权,进行统一日常管理,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定期收取租金、管理费等,按租赁合同履行职责。
产业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盐田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谁引进、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包干制负责,具体包括:受理单位入驻申请、对申请单位准入提出审核意见、开展履约考核评价和续租;其他有关事项等。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产业园的项目,业务范围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
(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设施等研发与生产。
(三)循环经济、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人工智能+新能源相关产品研发与生产。
(四)新能源产业其他领域。
第五条  申请入驻时申请单位不存在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可限制申请入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租赁价格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  产业园租金价格由区物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评估或根据区政府要求评估,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公布评估价格优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产业园租金优惠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入驻单位首年租金价格按公布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缴交,后续年份租金价格优惠,按租赁合同约定增减,原则上最低不低于公布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不高于公布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  享受产业园租金优惠政策的单位,在优惠期内,不得同时享受盐田区其他有关产业政策对租赁产业用房的支持。

第四章 申请受理及审批流程
第九条  产业园用房租赁工作流程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产业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园入驻租赁信息;
(二)租赁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产业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三)审核与审批。产业监管部门在租赁公告截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后拟定用房分配建议方案,并收集相关资料。租赁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由产业监管部门审定,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租赁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由产业监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提请分管区领导审定。
(四)办理租赁手续。获批单位在收到入驻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区物管中心办理租赁手续,由产业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租赁结果。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产业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物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按年收缴租金,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
第十一条  区物管中心作为产业园日常管理机构,对产业园进行维护管养,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产业园管理情况,包括物业租赁和空置面积等。
产业监管部门每年对产业园的租赁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动态执行租金价格优惠,考核结果报区物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产业园租赁合同原则上三年一签,连续三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租赁期满后视产业园租赁空间情况予以清退处理或不再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优惠政策,可按公布评估价格续租。
区物管中心应在距离合同到期六个月时,将租期即将届满单位名单通知产业监管部门。产业监管部门征询租期即将届满单位是否续租,需要续租的,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产业监管部门提出续约申请,由产业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续租履约考核评价,待按入驻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单位续租资格后,区物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三条  产业园入驻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出现以下重大情况确需变更租赁合同的,可向产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位置的;
(二)承租单位因自身发展原因需减少租赁面积或缩短租赁期限的。
经批准的,由区物管中心及时与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租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产业监管部门应通知区物管中心按租赁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主动申请退出产业园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产业监管部门提交书面退租申请,经产业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产业监管部门向区物管中心发送退租确认通知。区物管中心收到退租确认通知后,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退租手续。
(二)企业结清缴纳相关费用,经区物管中心确认后,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以及完成内外修缮、广告拆卸等,物业公司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用房交接手续。
(三)对退出产业园的企业,企业自行承担原来投入的装修、改造和购买设备等投入的资金。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园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区物管中心授权的物业公司实施,企业入驻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产业园承租区域内设施的日常保洁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由入驻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产业园入驻单位用水、用电、通讯等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物业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入驻单位要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产业园入驻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监管部门和区物管中心可以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单位返还优惠租金等措施:
(一)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的;
(二)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行为的;
(三)未经产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业务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二十条  产业园入驻单位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产业监管部门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研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上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三条  凡是入驻单位应签订租赁合同及入驻相关文件,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园区管理办法(暂行)》(深盐发改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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