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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关于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扶优做强海洋产业体系,打造世界最具竞争力的标杆港口,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引导各类航运资源要素在盐田聚集,促进盐田区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二章  航运物流业经营支持
第三条船公司经营奖励。对在盐田区新开展业务的船公司,自有并经营船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每载重吨5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航运物流企业经营奖励。对在盐田区新开展业务的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运与货运代理、航运交易、海事服务等航运相关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一定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企业良好经营奖励。对经营状况良好的,在盐田区从事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运与货运代理、航运交易、装卸搬运与仓储、海事服务等航运相关企业,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运输业务增长奖励。对在盐田区从事水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的企业,运输业务增长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邮轮企业经营奖励。对在盐田区开展业务的邮轮企业,增开的邮轮航线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按200万元/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该项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航线及集装箱吞吐量支持
第八条新增航线奖励。对在盐田港区增开直航至RCEP成员国、南美、中东、印巴等班轮航线(以下简称新兴市场航线)的班轮公司,增开的新兴市场航线稳定运营一年以上按最高200万元/航线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集装箱增量奖励。对年度在盐田港区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50元每标准箱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多式联运支持
第十条支持驳船进口WGO业务发展。对年度驳船进口WGO(水路闸口)重箱量达到1千标准箱且较上一年度增长超10%的运输业务运营企业,增量部分按300元每标准箱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深港水路驳船运输发展。对年度作业“深圳盐田-香港”水路直航箱量达到10万标准箱的港口企业,较上一年度箱量增长部分,按50元每标准箱给予港口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支持海铁联运发展。对年度铁路运输的箱量达到20万标准箱的企业,较上一年度箱量增长部分,分别按省内100元每标准箱、省际150元每标准箱给予单个运输业务运营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港航绿色发展支持
第十三条清洁能源拖车运营奖励。对盐田区港口经营企业在2024-2025年使用的新能源港内拖车,按照市级港内拖车运营奖励实发金额的10%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对在盐田区开展业务的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船舶港口服务企业且为船舶所有人,新建、购置或改造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按照市级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实发金额的20%予以配套奖励。
 
第六章 航运服务业发展支持
第十五条船舶融资租赁奖励。
(一)对在盐田区实际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本条款下统称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飞机、船舶租赁发展的实施方案(2023-2025)》给予奖励。    
(二)对在盐田区开展船舶融资租赁的业务承租方,按照《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飞机、船舶租赁发展的实施方案(2023-2025)》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际船舶管理奖。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企业在盐田区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业务,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国际海员培训奖。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在盐田区开展培训业务,年度培训100人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航运专业人才奖。鼓励符合条件的航运经济人才、海事法律人才、航运金融人才、航运保险人才、高级海员等航运专业人才落户深圳。经认定为“梧桐人才”的,按照盐田区“梧桐人才”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航运服务集聚奖励。鼓励航运服务业在盐田区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航运服务业企业,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年”“年度”指自然年度;“上一年度”指扶持对象申请扶持时点的前一年度。“首次”“新”指xx年及之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
第二十一条同一扶持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中两条以上条款的,由扶持对象自主选择其一申请,不可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申报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会同区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