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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有关部署,抢抓低空经济产业新赛道先机,深入推进“产业兴盐”“创新驱动”,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建成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落户发展。对于新引进掌握低空领域核心技术或行业领先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生产及运营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对带动性强、具有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重大贡献的项目,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二条鼓励加大低空经济配套设施建设投入。支持企业在盐田区新建或升级改造低空经济配套设施,经主管部门核定投入使用后,按照投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给予1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对租用场地费用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1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攻克低空经济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围绕飞行控制、智能避障、动力推进、故障诊断、无人机反制及抗干扰等关键核心技术,加速提升主控芯片、精密元器件、核心传感器/连接器等低空经济产业相关核心零部件国产化能力。对在盐田区完成投资的实验研发、技术升级改造等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开展低空检测认定服务。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盐田区搭建低空检验检测、适航认定等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标准认定服务,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项目年度服务总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培育载人空中交通新业态。对在盐田区提供载人低空飞行器进行商务飞行运营服务的企业,对每年飞行架次达到300架次以上(含)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成本补贴。对于新开通航线3条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评估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反馈良好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扩大无人机物流应用。对提供无人机配送服务的企业,经区相关部门备案,按照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轻小型无人机按照1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2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以上条款总获得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低空经济重点活动论坛。鼓励企业、协会、机构等在盐田区承办或主办对低空经济产业体系有较大推动作用重点展会、论坛、赛事、表演等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按不超过承办方实际支出总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支持建设低空经济专业人才培养基地。鼓励企业在盐田区开展市场化直升机飞行员培训、低空无人机远程机组飞手培训、飞行器维修、航务及航空救援专业救生员等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执照的,按照执照培训费用的10%给予培训企业补贴,以上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打造低空科普教育培训基地。支持企业在盐田区打造集航空器展览、教育、体验功能于一体的宣传教育基地,对在区科协备案且面积在1000平以上且接待客流量1000人/年以上科普基地,给予20万元/年运营补贴,对取得省部级科普基地认证的,给予10万元/年运营奖励。
第十条  支持低空经济创新载体落户。对新引进的具备一定资质且符合盐田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方向的研究院、适航审定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等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对以上机构在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经区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20%给予租金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
第十一条 鼓励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对定位符合辖区低空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低空经济产业园区须接受监督和指导。要求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实际可投入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建筑面积(指厂房、研发和办公用房、展厅等,不包括业主及其控股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改造建设资助:支持业主或运营主体对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等实施升级改造并建设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园区,改造的建筑面积符合上述标准的,园区改造完成后低空经济产业集中度达5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业主或运营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购买低空经济险种。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低空载人航空器的专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对在盐田区保险机构投保的主体,按年度总保费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则
1.本措施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2.本措施与盐田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3.本措施由盐田区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5.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