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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2023年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之一)

发布时间:2023-02-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目 录

一、概 述
二、协会、商会落户或开设分会奖励申报指南
(一)申报
(二)受理
(三)审核、发布、拔付的流程
三、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申报指南
(一)申报
(二)受理
(三)审核、发布、拔付的流程



一、概述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的管理,确保《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2〕3号)相关产业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海洋产业集群发展,依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实行常态化申报和集中受理、集中性审核原则。《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2〕3号)有效期内,每年的1月1日—11月10日实行常态化申报和集中受理。
(三)申报主体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四)区政府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主体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主体自主申报。区政府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主体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举报。
二、协会、商会落户或开设分会奖励申报指南
(一)申 报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在《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相应条款条件,即可申请。在《跨境电商扶持办法》到期后如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禁止性、替代性规定,在《跨境电商扶持办法》到期后一年内可继续申请扶持,逾期不再受理。
(3)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跨境电商扶持办法》第三条第(七)项。具体为:鼓励市级及以上5A级协会、商会在盐田落户或开设分会。对市级及以上5A级协会、商会在盐田落户或开设分会,且在盐田区实际开展业务,并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扶持。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2年1月1日(含)后,且到2024年4月1日(含)止,在盐田区成立市级及以上5A级协会、商会或在盐田开设分会,且到申报日止已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产业相关业务。
(2)申报主体应当已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3)同一协会、商会,与其下辖分会,有且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主体获得市级及以上5A级协会、商会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主体在盐田区登记注册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主体为协会、商会的,提供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主体为协会、商会的分会的,提供协会、商会总部或分会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佐证材料。申报主体自2022年1月1日(含)起,与产业部门联合开展不少于3场服务于我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活动,协助产业部门对接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佐证材料主要采用“图片+文字”方式报送,包括会议通知、新闻稿、现场照片等形式。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4.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755-23325955
5.申报方式
线下纸质资料申报。
(二)受 理
1.申报主体将《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申请书》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胶装)(封面采用项目申请书的封面,按照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所列材料顺序装订),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提交到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同时需要携带原件供核对。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主体的纸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主管部门初审。
2.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申报主体反馈意见,申报主体于5个工作日内(含)补齐材料。按时补齐材料的,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会在收齐材料10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受理通知。未按时补齐材料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材料准备不齐全的;
(2)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信用黑名单、深圳信用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3)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4.受理单位: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咨询电话:25355593。
5.因《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2〕3号)将于2024年4月1日到期,届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三)审核、发布、拔付的流程
申报主体准备申请材料—申报主体向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移交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主管部门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主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三、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申报指南
(一)申报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在《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相应条款条件,即可申请。在《跨境电商扶持办法》到期后如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禁止性、替代性规定,在《跨境电商扶持办法》到期后一年内可继续申请扶持,逾期不再受理。
(3)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跨境电商扶持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具体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盐田区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五十万、三十万、二十万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申报单位已获得较低扶持时,申报较高扶持项目时按差额扶持 ;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是2022年1月1日(含)后,且到2022年4月1日(含)止,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6)申报主体被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官方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4.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755-23325955
5.申报方式
线下纸质资料申报。
(二)受 理
1.申报主体将《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申请书》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胶装)(封面采用项目申请书的封面,按照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所列材料顺序装订),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提交到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同时需要携带原件供核对。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主体的纸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主管部门初审。
2.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向申报主体反馈意见,申报主体于5个工作日内(含)补齐材料。按时补齐材料的,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会在收齐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受理通知。未按时补齐材料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材料准备不齐全的;
(2)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信用黑名单、深圳信用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3)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4.受理单位: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咨询电话:25355593。
5.因《盐田区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2〕3号)将于2024年4月1日到期,届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三)审核、发布、拔付的流程

申报主体准备申请材料—申报主体向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移交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主管部门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主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2023年度申报的,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