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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办法 深市监盐规〔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11-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 3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但不受《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深盐府规〔2022〕1 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限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内对转型企业实施资助,帮助转型后企业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盐田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 12 月 31 日内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奖励办法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依据每年度市“个转企”专班公布盐田区“个转企”任务数量和每年度筛查核实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2022年除外)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至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1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提交申请材料的顺延纳入下一年度奖励名额)。按照转型后企业成立时间的先后排序核定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型前后商事主体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 2023 年 1 月 1 日;
转型升级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三)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四)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 1 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五)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六)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七)转型企业名下有 1 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八)有实际的经营场所;
(九)转型后企业不存在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励申请。
(十一)转型企业不存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变更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四)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每户奖励 1 万元;
第八条 奖励发放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在每次发放奖金前均会依据奖励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审查)”的方式,对提交奖励申请的转型后企业,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分三次核发奖励,第一年核发 4000元,第二年核发 3000 元,第三年核发 3000 元;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公示结束后 60 日内发放到转型后企业的银行对公账户。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盐田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
(三)转型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转型后企业纳税凭证和社保缴纳凭证;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承诺书;
(七)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凭证文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用 A4 纸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自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启动,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盐田市场监管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拟扶持方案,并按产业资金管理规定的流程,按要求发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应建立健全奖励对象档案,包括奖励申请、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申请人的非公示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12 月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在此之前申请成功的,奖励资金发放时间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同步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