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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深盐府规〔2022〕2 号

发布时间:2022-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 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 区综合改革试点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 放“双改”示范的重大历史机遇,大力推进盐田区全球海洋中心 城市核心区和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建设,深入贯彻落 实“产业兴盐”“创新驱动”战略,全力打造“湾区核心枢纽、 品质发展标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 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二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三条 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

(一)对新落户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

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百亿元且纳 税总额不低于二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六千万元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 发布的“中国 500 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 收入超过五十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一亿元的,给予一次性三千 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 发布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总部、“中国制造业 500 强” 企业总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总部,满 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三千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一千万元奖励。

第四条 龙头及骨干企业落户奖励。

(一)对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 业收入超过一亿元且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一千万元的企业 (即龙头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最高六千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自申报年度的第三年起,按企业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相对于上一年 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若不足一千万元按一千万元计算)增量部 分的百分之三十,每年给予最高一千万元的增量贡献奖励,最长 不超过三年;

(二)对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 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且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企业(即骨干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本条奖励需扣除已获得的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同一企业 不重复享受本条第(一)、(二)项奖励。

第五条 龙头及骨干企业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资助。

(一)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 场地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三 年的租金资助,龙头企业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骨干企业每年不 超过二百万元;

(二)龙头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 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二千万元的资 助,每年发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

(三)龙头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 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 予一次性最高五百万元的资助。本条第(一)、(二)项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第六条 特色产业落户奖励。对从事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的航运、金融、电商、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体育、生命健 康、海洋科技等特色产业的企业,在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 任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一百万元且不满五百万元的,按 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 次性落户奖励。

第七条 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奖励。对落户当年及前一年度 获得投资机构单轮二千万元以上投资的新落户且实际经营地在 盐田区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百分之二,给予企业 一次性最高三百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企业获得本条扶 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章其他落户奖励。


第三章 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三十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 予二十万元奖励;通过认定后迁入盐田区的,给予十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 法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十万元奖励。

第九条 研发投入扶持。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 一年度研发投入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百 分之三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百 分之三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比增长一百万元以上的, 对增长部分加计扣除额给予百分之五追加奖励,增长奖励最高不 超过一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十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2021年起科技创业项目落 地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在企业纳入盐田区规模以上统计后给予 一定资助:(一)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二)对企业纳统起三个自然年度在盐田区租用的场地,按 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 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 定,并报区政府同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运营机构上一年度 投入运营经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 元。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资助。上一年度专利权人 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并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 际登记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予资助。每一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资助 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 元。

第十三条 工业技术改造资助。 2021 年起工业技术改造投 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 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其中智能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 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 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四条 专精特新发展资助。 2021 年起获得如下深圳市 级项目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工业设计项目、工业强基项目、工业 互联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工程 研究中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三首”工程项目、专精特新评定、“单项冠军”称号、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 攻关项目、时尚产业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等,按所获深圳市 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 过五百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 收后予以资助。同一项目不与第十三条同时享受。


第四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发展扶持。

(一)金融机构地方贡献奖励。对新落户盐田区的金融企业 (含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 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地方金 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 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一千万元奖励,其中扶持金额的百分 之五十可用于对金融机构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二)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资助。对金融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 办公用房的(承诺购置后五年内仅限于自用),并经区政府认定 给予资助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 五千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 分之三十。对金融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租金 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每家机构 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奖励。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 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和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 证券交易所首次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奖 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金融资助。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 之五十,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三点 五、最高一百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 贷款,按照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 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贷款额 的百分之三点五、最高一百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自 2021 年起从 合作银行机构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信用贷款, 由合作银行机构报送纳入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 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

(二)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自 2021 年起通 过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 三年期担保贷款,由合作担保机构报送纳入备案项目库,在贷款 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三)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通过申请市属平 稳基金的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项目,由平 稳基金管理方报送纳入贴息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 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 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获得本条资助的企业需提供在辖区银行网点开立的基本账 户。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享受本条和第十七条资助,单个企业通 过本条款和第十七条每年合计最高获得一百万元资助。在本政策 到期前入库的项目,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仍可享受本项资助。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性资助。

(一)对盐田辖区银行为辖区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 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获得市级风 险补偿的,按所获市级风险补偿金额给予等额配套风险补偿性资 助。市区两级合计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十。获得资助的合作银行机构以其盐田辖区支行为申请主体,每家银 行机构每年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为辖区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 规模贷款每年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 按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坏账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给予风 险补偿性资助。获得资助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受注册登记地限 制,每家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条 特色金融发展资助。

(一)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服务资助。对上一年度小额贷 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 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区内企业 融资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予每家地方金融组织每年不超过一百万 元资助;

(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资助。鼓励商业银行、核心 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平台的运营主体在盐田区注册、实际办公的,其服务企业首次达 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融资规模达到二千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平 台融资规模中借贷一方为区内企业或金融机构部分的百分之一, 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奖励。对在盐田区新落户的符合 “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 金在五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基金一定奖励:

(一)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 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二)投资引荐“5+3+1”现代产业体系企业到盐田区,且 实际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企业落户满一年并正常经营的,每 引荐一家企业奖励十万元,每家基金每年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 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 励。

第五章 促进低碳绿色转型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扶持。鼓励在盐田区内应用 符合市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等项目。按照项目 节能低碳效果与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 以下,总额不超过两百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项目扶持。鼓励盐田区内 项目申报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示范创建项目和扶持资金。

(一)对示范创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制造、近零碳等 示范项目,按照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二十万元、省级十万元、 市级五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但 不限于岸电、船舶三废处理等绿色低碳港口项目等,按照不高于 市级扶持资金的标准进行配套,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


第六章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增长奖励。支持规模(限额)以上批 发、零售、互联网软件、科技、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 等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条 件,且增速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 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营业收入为二千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文化、体育、 娱乐企业;

(二)销售额为五千万元以上的医药或医疗器械销售批发企 业;

(三)营业收入为五千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 业;

(四)营业收入为一亿元以上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企业;

(五)销售额为一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六)销售额为二十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第二十五条 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奖励。对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 分之二十的,分别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百分 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给予奖励。对于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 一百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上且不满五十亿元、不 满十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一千万元、五百 万元、三百万元和一百万元。

第二十六条 重点活动资助。鼓励企业、协会、机构等在盐 田区承办或主办对“5+3+1”现代产业体系有较大推动作用重点 展会、论坛等活动,经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并经区政府 认定给予资助的,按不超过承办方实际支出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本条款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 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鼓励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对产业定位符合盐田区重点发展的盐田区“5+3+1”现代产 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专业化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相 关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专业化产业园区须接受监督和 指导。专业化产业园区实际可投入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建筑面积 (指厂房、研发和办公用房,不含宿舍、商业等配套用房,不包 括业主及其控股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两万平方米。

(一)改造建设资助。支持业主或运营主体对旧村屋、旧工 业区、旧商住区等实施升级改造并建设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改 造的建筑面积符合上述标准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业主或运 营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百分之二十的资助,单个项目最 高不超过两百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产业集聚度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专业化产业园区,在园区达到上述集聚度的次年起,按园区形成 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百分之十,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给予园区 运营管理主体经营贡献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本项所称产 业集聚度,指已使用三分之二以上生产经营型建筑面积的园区内 从事专业化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 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专业 化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占园区生产经营性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三)企业租金资助。对入驻专业化园区内且满足特定条件 的企业给予租金资助支持,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 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 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专业化园区内可享受租金资助企业的特定条件,由相关产业 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税高端产业聚集发展资助。经核准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检测维修、保税研发、保税货物租赁、进口汽车 保税存储展示、文物存储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租用盐田综合保税 区内产业载体开展上述业务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 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 的租金资助;对依托盐田综合保税区内自有物业首次开展上述业 务的,按业务相关设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资助。对 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七章 培育壮大重点产业

第一节 支持航运物流引领海洋经济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航运金融奖励。对落户在盐田区从事航运保险、 航运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等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二千万元 以上的企业,给予一百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且按照其上一年度 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最高二百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三十条 航运服务业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 入的,主营业务为船舶交易、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货船运输、 邮轮管理、海洋工程、海洋电子信息、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 派、船舶物料供应等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二千万元以 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按照其上一年 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二百万元的运营奖 励。

第三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加注业务扶持。对上一 年度设立或迁入盐田区,实际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供应业 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五十万 元奖励。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且年加注量在 三万吨以上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实际加注量给予每吨二十元资 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两百万元;对从事国际航行船 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且年加注量在三万吨以上的的企业, 按其上一年度实际加注量给予每吨三十元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 助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三十二条 多式联运资助。对上一年度经驳船运输或铁路 运输的箱量分别达到五千标箱、十五万标箱以上的企业,根据上 一年度完成箱量较前一年的增量,分别按五十元每标箱、一百元 每标箱给予单个运输业务运营企业每年不超过三百万元资助。

第三十三条 海关货物查验监管场所建设资助。企业在上一 年度建成满足海关查验货物并经海关验收的监管场所,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 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三十四条 企业拓展进口冷链产业链资助。鼓励企业利用 冷库拓展加工、分割、展销等增值业务。针对上一年度企业开展 冷库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二千万元以上的,自首次申请年度起 连续三年按其上一年度增值业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两百万元。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展物流领域升级改造项目资助。对企业 上一年度开展码头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对冷库实施制冷技术 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 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两百万 元。

第三十六条 A 级物流企业认证和 AEO 高级认证奖励。(一)对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B/T19680—2005)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 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资助的物流企业,分 别给予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奖励。已享受过认证奖励的企业,认 证升级的按差额给予奖励;(二)鼓励企业开展 AEO 海关高级认证。对 2021 年 11 月 1 日之后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 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支持电子商务和现代时尚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绩增长奖励。鼓励各类经 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引导传统外贸、制造、商贸等类型企 业运用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手段实现电商化发展、数字化转型, 做大做强数字经济规模。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亿以上且增 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各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照其上一年 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 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发展奖励。鼓励电子商务平 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海外服务、电子商务氛 围营造和提升服务、运营服务、自建独立站、智慧化服务、设计 服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推动电子商务和现代时尚产业集群 化发展,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五千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百分 之十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 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奖励。支持在盐田区直接产 生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协会、MCN 机构、工作室、主播、个体工 商户、UP 主、自由职业者等电子商务带货服务方快速集聚,对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个人所得达到两千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带 货服务方,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 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本条款不适用于限额以上或规模以 上企业。

第四十条 保税展示交易发展奖励。对应用综合保税区保税 展示交易政策,在盐田区打造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的,对上一年度 保税展示交易模式销售额为五千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 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 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 现代时尚产业发展资助。

(一)现代时尚企业版权交易资助。鼓励黄金珠宝等现代时 尚企业通过版权交易提升产品竞争力,对上一年度IP授权、品牌 授权等版权交易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按照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 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现代时尚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资助。现代时尚制造业 企业在盐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当年纳入盐田区统计 的,当年度销售额超过一亿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点五给予资 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为两百万元。

第三节 支持文旅消费和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知名文旅、商贸品牌引入扶持。

(一)支持企业引入知名品牌酒店或集团管理模式。对正常 运营一年以上,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 的,按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二百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知名“网红餐厅”“老字号店”“米其林餐厅”等 餐饮店及品牌民宿入驻盐田区,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不超过三年资助,经营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五百平 方米的年度资助不超过二十万元,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不满 一千平方米的年度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 上的年度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扶持对象包括企业、企业分支机 构和个体户等商事主体;

(三)支持商圈、街区运营单位引入知名消费品牌深圳首店、 旗舰店,对年度引入三家以上、合计营业收入一亿元以上的,按 照品牌店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 予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文旅消费项目新建扶持。

(一)对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大型文旅消费项目,按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上的分别 给予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三百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新建或改造特色商圈(步行街)和夜间经济示范街 区给予奖励。对被评为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项目,按市级奖 励金额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第四十四条 文体旅商品牌活动和赛事资助。

(一)经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对实际投入五十万 元以上的高端文旅商品牌活动,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不 超过三百万元的资助。经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对国际 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分别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 十给予不超过三百万元的资助;

(二)经区政府认定,对具有较大产业推动作用的文体旅商 活动和体育赛事,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 三百万元的资助。此条款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十五条 文旅消费发展扶持。

(一)支持商业演出。舞台剧、音乐剧、话剧等高端精品节 目在盐田区开展商业演出(需对外出售门票),对演出场次五场 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场次不超过五万元的资 助,每场次所获资助不得超过其门票销售分成总收入,每家企业 年度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 位;

(二)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盐田区旅游。对组织游客到纳 入盐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酒店住宿的团队(二十人以 上),房价为三百元/天以上的,按照每间房五十元/天给予奖励, 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二十万元。注册地不在盐田区的企业可 联合盐田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

第四十六条 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扶持。

(一)支持发展文旅数字创意体验项目。支持企业利用 5G、 VR、AI 等技术发展文旅数字体验产品,打造沉浸式文旅体验场 景、电竞主题园区等,自 2021 年起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 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支持文化创作和传播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打造数字传 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线上文化精品内容创作和 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对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按照 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 年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 支持大健康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高端大健康项目投资资助。对新投资的高端康 养、高端体检、医美服务、特色医疗服务、精准营养、精准医疗 类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竣 工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百分之十的一次性资助, 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四十八条 大健康产业集聚及发展奖励。

(一)大健康项目引进奖励。对大健康产业集聚区运营单位 引进发展高端康养、高端体检、医美服务、特色医疗服务、精准 营养、精准医疗类项目(含医疗机构、健康管理中心、企业), 新引进项目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新引进项目给予产业集聚 区运营单位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运营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 一百万元。新引进的大健康类项目投入运营后,上一年度合计营 收一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大健康企业营收贡献奖励。大健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 收入额达五千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照其上 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九条 大健康产业品质提升奖励。

(一)对新获得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 国际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5A医疗整形美 容机构等相关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二)对新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企业),给予 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条 高端医疗器械认证上市奖励。(一)2021 年起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每张 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该企业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二)进入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 先审批程序的二类医疗器械,且 2021 年起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 册证的,按每张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该企业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含设备零部件,对同一企业每年奖励 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五十一条 企业建设超净生产研发空间资助。企业在盐田 区装修改造用于生物医药或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或中试生产的产 业空间(如 GMP 实验室、洁净室、检测实验室、洁净厂房、无尘 车间等特殊研发实验空间以及小试中试基地),相关产业空间面 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经评估按装修改造费用的百 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五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2021 年起新建的公共 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对提升高端医疗器械、大健 康、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支 撑作用的,对其运营机构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运营资助;并对其 建设投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节 培育未来产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临床奖励。对经区科技创 新局认定的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临床前研 究,获得临床批件或默示许可或允许按医疗技术开展临床研究的 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项目,对主持开发该项目的企业按每项奖励 一百万元。

第五十四条 创新药物临床奖励。企业研发生物制品、天然 药物、创新药物取得临床批件,或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 或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等阶段性成果的,按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发 展改革部门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配套奖励,对同一单位每 年奖励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五十五条 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 局认定的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科研、生产、技 术服务企业,连续两年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百分之二 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一百五十万元。该条款不 与第九条同时享受。

第五十六条 细胞与基因资质认证奖励。对上一年度首次获 得美国血库协会(AABB)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等国内外细胞相关项目认证的企业,给予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同一企业该项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五十七条 未来产业企业租金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认 定的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科研、生产、技术服 务企业,在区内租用场地且年度研发投入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按 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 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资助,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五 十万元。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 于”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年”“年度”指自然年 度;“上一年度”指扶持对象申请扶持时点的前一年度。“首次” “新”指2021年及之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新落户”“落户”指 2021年及之后落户盐田区。本申请指南所称的“5+3+1”现代产 业体系是指盐田区围绕重点发展的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海洋产 业、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合成生物、细 胞与基因、深地深海等未来产业及东部滨海先进制造业园区盐田 片区打造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五十九条 扶持对象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总额不超过其申请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但对于在申请当年落户盐田区未 超过五年的扶持对象,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 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章和第七章第五节全部条款所涉 扶持金额不受扶持总额不超过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同一扶 持对象符合本办法两项及以上基于同一年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计 算的条款扶持,则由扶持对象自主选择其一申请,不可重复申请。扶持对象享受本办法的扶持金额还受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分项产 业发展资金预算总额限制,如申请年度通过审核待次年拨付的拟 扶持资金总额超过该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次年年初下达的预 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六十条 扶持对象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不属于区产业发展 资金的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获得本办法扶持。本办法涉及 租金补贴的项目,各扶持对象不能就同一租金重复获得补贴,若 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扶持对 象实际租金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未出台新 版本的,以此前出台的最后版本为准。扶持对象享受租金补贴的 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统一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扶持对象申请,本办法实施后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制 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解 释。扶持对象应按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时间申请扶 持。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相应条款条件,在本办法到 期后如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禁止性、替代性规定, 在本办法到期后一年内可继续按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规定的申 请时间申请扶持,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 以相应调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 规〔2020〕2 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招 商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6 号)、《深圳市 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深 盐府规〔2019〕7 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 区生命健康产业扶持措施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8 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 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规 〔2020〕2 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 区全域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19〕9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不再按上述已废止政策进行项目受 理和扶持,对于此前已受理的项目仍然可按原政策标准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