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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全域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全域+全季”旅游发展目标,实现“旅游+”产业融合,围绕“产业兴盐”战略,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滨海城区,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 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 号),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照本办法和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来源于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 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 号)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从事旅游、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文化软件及游戏、艺术服务、体育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引进培育旅游景区
第五条 鼓励旅游景区开展创优评级。对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 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五百万元、三百万元、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鼓励旅游景区(点)落户盐田。大力挖掘盐田生态、滨海、人文、健康、产业、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景区(点)。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对有品质、有特色、有发展潜力的新建景区(点),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不超过建设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单个景区(点)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七条 鼓励旅游景区经营发展。对纳入盐田区统计核算,申报年的营业收入三千万元以上的收费景区,按申报年区级财政贡献相对于上年度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增长奖,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三章 引进培育优质住宿业
第八条 鼓励住宿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五十万元、三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评定为深圳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九条 鼓励酒店落户盐田。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盐田的酒店,且承诺自获得扶持起五年内注册地不搬离,在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落户扶持。
第十条 鼓励酒店经营发展。对纳入盐田区统计核算,申报年的营业收入三千万元以上的酒店,按申报年区级财政贡献相对于上年度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增长奖,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承接高端活动住宿接待。企业承接会展、赛事活动的住宿接待,单次接待人数二百人以上,在盐田区住宿两夜以上,住宿标准三百五十元/天/人以上,全年接待人数二千人以上的,给予一万元的支持,每增加一千人给予一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四章 鼓励发展“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游+文体业态”。
(一)特色实体书店、演艺场馆扶持。营业面积超过三百平方米的经营性特色实体书店、演艺场馆,按实际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扶持时间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二)鼓励开展商业演出。支持小型舞台剧、音乐剧、演唱会、体育表演赛等高端精品节目在我区进行商业演出,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场次不超过五万元演出扶持,同一节目每年度扶持不超过三场。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旅游+影视动漫”。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盐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一百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三十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五十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二十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三十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十万元支持;
(二)对盐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不满一亿元、一亿元以上不满三亿元、三亿元以上不满五亿元、五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三百万支持;
(三)支持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盐田元素的原创影视作品,推广盐田旅游形象,且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的,增加给予五十万元扶持。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旅游+文体空间”。鼓励改造、建设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体育场馆。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区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市、区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经核定给予以下扶持:
1.给予运营方项目改造、建设投入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2.未获得第 1 目项目扶持的,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扶持,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级别给予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十万元的扶持;
3.对入驻的本办法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和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支付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二十五元;
(二)对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体育场馆,其直接投资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且场馆面积在一万平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五十万元;其直接投资额达到二千万元以上,且场馆面积在二万平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一百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配套扶持”。鼓励申请上级部门文化、体育、旅游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盐田区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支持。其中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金额 1:1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二百万元的配套扶持;资助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金额 1:0.5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二百万元的配套扶持。本办法中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所获得中央、省、市及区的累计扶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旅游+工业”。支持企业挖掘盐田港口、科技、黄金珠宝等工业旅游资源建设工业旅游点,为市民、游客提供共享空间,获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单位、基地)”荣誉称号,根据不超过建设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五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旅游+消费”。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商贸、餐饮企业合作开展购物嘉年华、美食节等营销活动,提升旅游和消费体验,按实际支出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不超过二十万元的扶持。若同个活动项目纳入盐田区旅游节或购物节等促消费活动,按就高进行扶持,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扶持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旅游+交通”。
(一)鼓励企业开通经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增空中、海上观光旅游线路,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鼓励企业开通串联辖区景点、酒店、商圈等旅游资源的旅游巴士专线,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旅游+活动”。鼓励企业举办高端、有影响力的沙滩音乐节、水上国际赛事、越野赛等文旅活动和体育赛事。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大型旅游文化体育品牌活动、赛事。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分别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的扶持;
(二)对具有较大旅游产业推动作用的活动、赛事,经区政府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每场不超过三百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旅游+展会”。鼓励企业举办高端、有影响力的展会。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展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分别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二)对具有较大旅游产业推动作用的展会,经区政府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旅游+服务”。鼓励重点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及其他重点旅游企业提升旅游品质服务。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中外文多语种旅游标识标牌、游客服务中心(点)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免费Wi-Fi 景区全覆盖等旅游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提升旅游品质,发展夜间文化旅游街区等夜经济,投入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百分之十五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可享受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游+健康”。鼓励企业开发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健康服务医疗机构,联合辖区医疗卫生和旅游产业资源,开发高端医疗、特色专科、中医保健、美容养生、康复疗养、医养结合等健康旅游产业链。对具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健康旅游产业,投入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百分之十五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一百万的扶持,最多可扶持三年。
第五章 鼓励旅游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盐田资源宣传推广。鼓励企业、协会组织通过网红达人等渠道宣传盐田旅游,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实际宣传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项不超过十万元的扶持;参加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给予一名人员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标准按公务人员标准执行;自行对外开展盐田推广活动,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按活动场租费和宣传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每场不超过十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发旅游路线。注册地不在盐田区的企业可联合盐田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
(一)企业利用盐田区旅游资源开发包含旅游、商贸、文化、体育等旅游线路,并开展线上线下五个平台及以上宣传推介,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给予每条路线一万元的扶持;
(二)对结合旅游路线,安排在盐田区住宿两夜以上,住宿标准三百五十元/天/人以上,全年接待人数二千人以上的,给予一万元的支持,每增加一千人给予一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盐田区最新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研究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盐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扶持资金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七条 对予以扶持的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财政补助实际金额以事后审计结果为准,并实行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称“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原《盐田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盐府办〔2016〕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