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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有序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规划和发展目标,规范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 号)、《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6 号)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深建字〔2018〕27)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相关活动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社会投资的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等建筑工程,包括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或节能改造、绿色物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商议重大事项和提出决策建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阶段设立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条 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
(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
(七)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第七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单位及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项目在本行政区内实施;
(三)符合第六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第八条 发展资金补贴奖励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二十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五十元。其中,二星级或金级项目项目资助上限为六十万元,三星级或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一百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二十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五十元。其中,二星级或金级项目项目资助上限为一百万元,三星级或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二百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三十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十五至三十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百分之四十,上限为一百万元;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获得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一星级补贴五万元,二星级补贴十万元,三星级补贴二十万元,总资助额不超过前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同一项目获得更高星级标识,申请资助额度应减去之前相应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
(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拆除重建类项目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十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六十万元。(钢结构建筑面积不计入补贴面积)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现行标准要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五十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一百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按深圳市相关规定应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政府回购或定价销售的项目、获得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发展资金不予资助;
(七)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重要奖项的,经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可或奖励后,发展资金予以 1:1 同步奖励。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国有投资资金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已享受区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资助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盐田区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须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项目须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需通过节能量审核,申报时项目必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须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
(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须按要求办理房屋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并完成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须获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发展资金申请表,附申报材料清单;
(二)项目简介,包括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
(三)项目证明材料,即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能效测评等级证书、绿色建筑认证证明、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废弃物处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证照,即营业执照、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获得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相关凭证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一)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申报资料未按本办法提交或提交不完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的评审及公示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工作小组会议商议。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和拟拨付资金情况提交工作小组会议商议,并出具决策建议;
(四)公示。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工作小组提出的决策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资金补贴或奖励名单及金额,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指标,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发展资金按盐田区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进行发放,并实行年度预算规模总控,如扶持项目数量及金额超过年度总额,按项目申报先后顺序予以扶持,剩余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资助的单位,要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发展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要依法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住房建设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局要做好发展资金的年度安排和拨付。
第十九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申请过发展资金补贴奖励的且在 2019 年 10 月 18 日后达到补贴奖励标准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发展资金补贴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范围内的项目除申请国家、省及市级资金资助外,可同时申请区级资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或盐田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一种资金支持,不予重复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30 日施行,有效期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