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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盐田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园)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园对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的聚集作用,提升科技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盐田区科技创新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业兴盐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2021年)的通知》(深盐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田区科技创业园是经盐田区政府授权,由盐田区科技创新局举办的,旨在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共享设施、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成本、加速企业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创业的园区。范围包括盐田区北山道146号北山工业区综合楼及其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物业。
第三条盐田区科技创业园属于创新型产业用房,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创业园产业用房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其他用房分配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决策建议,由区科技创新局报分管区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盐田区科技创业园由代表区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单位委托区科技创新局进行统一管理。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申请入园项目提出用房初步分配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园区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区科技创新局、区科创中心按照“积极扶持、良好服务、优惠收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科技创业园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六条申请入园的项目可以为企业、创业团队或其它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园的,须具有法人资格,应距注册成立时间不满五年;创业团队申请入园的,经批准后,应在入园三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
(二)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
(三)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两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申请入园的项目,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或方向: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海洋等未来产业;
(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的科技型专业社会组织;
(四)经区政府同意的符合盐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入驻:
(一)最近三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级、市级比赛前三等次或区级比赛一等奖;
(二)核心团队成员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引进或认定;
(三)核心团队成员为最近五年内从粤港澳大湾区知名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毕业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最近三年获得五百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
(五)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九条项目申请入园的方式和流程:
(一)区科创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发布租赁公告,收集申请材料;
(二)区科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入园项目名单及用房分配方案,提交区科技创新局审查;
(三)区科技创新局审查初步入园项目名单及用房分配方案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决策建议,由区科技创新局报分管区领导签批审定;
(四)区科创中心将经审定的拟入园项目名单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核查相关信息。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区科创中心与入驻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园手续。
第十条入园申请材料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资料:
(一)盐田区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二)已注册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核心管理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材料;
(四)资质材料;
(五)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企业纳税材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设立单位除外)。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优惠
第十一条科技创业园的房屋租金价格由区科创中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审定后将结果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公示,租金价格评估周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入园单位在优惠期内享受优惠房租,租金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三十收取。
第十三条新入园单位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为三年。享受首期租金优惠的在园单位可在优惠期满前五个月提出优惠延期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对其经营管理和发展状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报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审定后可延长优惠期一年: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增速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投入费用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增速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在园期间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四)在园期间新获得五百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
(五)在园期间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且获得相关国家或地区授权。
第十四条在园单位应在优惠期满后退出科技创业园。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退出的,应在优惠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创新局报请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审定后,可给予其在科技创业园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房屋租金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收取。
第十五条对符合盐田区产业政策导向、从事公益性研究的单位,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决策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延长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或予以免租金。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区科创中心收取的房租上缴区财政,支出由区科创中心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用于科技创业园物业维护、保修以及按规定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支付空置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通过招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科技创业园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入园单位的义务:
(一)依法注册为法人单位,且注册地址在盐田区;
(二)与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服从园区管理,积极配合区科创中心做好各项检查和科技统计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在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创中心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并视情况录入深圳信用网和盐田信用网进行公示: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不履行租赁合同,或违规将承租的园区用房转租;
(四)隐瞒真实经营发展情况,报送材料弄虚作假;
(五)严重违反园区管理办法和园区规章制度,经指出仍未改正;
(六)未按规定缴纳租金;
(七)未能在科技创业园正常开展工作;
(八)入园期间在盐田区内取得自有用地或购置创新型产业用房;
(九)入园期间注册地迁离盐田区;
(十)经区政府审定的其它应该退出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年度”“上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广东省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并在认定有效期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