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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集装箱堆场外迁项目申报条件、材料、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区以外投资(独立投资或投资股份占比超50%以上)设立集装箱堆场的辖区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以外投资(投资股份占比超百分之五十以上)设立集装箱堆场的辖区企业,集装箱堆场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空箱年作业量超过五千标准箱且服务于盐田港的,按不超过集装箱堆场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堆场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为国际班轮企业提供集装箱空箱堆存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有在盐田区以外地区投资设立集装箱堆场,若以合资形式投资的,投资股份占比须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含五十)。
(三)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不含一万)。
(四)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持续运营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服务于盐田港的出口提空箱年作业量超五千标准箱(不含五千)。
其中,年作业量是指从堆场办理第一笔出口提空箱业务之日起算的一整年完成的业务量总和。
服务于盐田港的出口提空箱箱量是指拖车从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提出空柜,装货后将重柜还回盐田港区,经盐田港区出口的提空箱业务量。
(六)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产生的实际投入是指堆场基础建设的一次性投入,包括堆场基础工程建设、购买基础设备等,堆场租金、员工薪酬等投入不纳入实际投入范围。
(七)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推场应提前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集装箱堆场外迁项目)》;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新设立堆场场地租赁合同及场地红线图(复印件);
(六)企业出资证明、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七)新设立堆场工程建设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
(八)新设立堆场投入设备照片、设备投入汇总表(包含序号、设备名称、金额<元>)原件、设备投入明细表(包括序号、设备名称、型号、金额<元>、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原件、相关票据(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复印件(验原件);
(九)新设立堆场其他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
(十)新设立堆场清单(附件5-1);
(十一)新设立堆场首年度服务于盐田港的出口提空箱箱量统计报表(附件5-2);
(十二)新设立堆场首年度服务于盐田港的出口提空箱箱量清单(提交Excel格式的电子数据光盘,附件5-3)。
(十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项目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度上半年、下半年各集中受理一次,2020年下半年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一)项目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31日。
(二)项目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