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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项目备案办理条件、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备案内容
对申请盐田区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项目资助的企业贷款项目进行事前备案。
二、办理条件
(一)备案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备案单位主营业务符合《深圳市盐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鼓励支持类产业指导目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备案单位承诺贷款专款专用;保证贷款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实体项目,即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五)备案单位备案的贷款项目须同时满足的条件:银行放款时间为2017年6月7日及以后,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属于《盐田区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的产品;涉及的银行和担保机构为区政府公布的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因机构改革,导致部分合作银行和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签订流程尚未完结,为保证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列明2019年度已达成签约意向并通过原区经促局审定的合作银行和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分别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申报企业可先根据以上名单进行备案,待正式名单公布后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各申报单位,以正式名单公布为准)。
(六)同一家企业每年最多可对符合条件的两笔贷款项目进行备案。一个授信额度下的多笔借款合同,认定为多笔贷款;一个借款合同下的多次放款,认定为一笔贷款。同一种贷款产品的两笔贷款本金之和符合该产品要求的贷款金额,且两笔贷款在同一银行同一担保公司获得,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且两笔贷款发放日期间隔时间未超过180天,可认定为“组合贷款”,可视同符合对应贷款产品要求(但组合贷款申请补贴的贷款项目笔数按两笔贷款计算,计入同一家企业每年可申请补贴的贷款笔数不超过两笔的限制)。贷款项目所属年度按贷款发放日期所属年度进行认定(认定为组合贷款的,两笔贷款均按第二笔贷款发放日期所属年度进行认定)。
(七)本贷款未获得过政府其他部门的贴息或贴保支持。
四、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备案申请书(融资环境提升计划项目备案)》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申请书Word版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上三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六)借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七)贷款进账单复印件
(八)担保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无担保则无需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