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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创业项目落户项目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8-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内容
对从港澳地区的知名高等院校科技转移和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科技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落户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项目团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及研发费用资助。
二、、资助标准
经核定给予企业落户盐田区首12个月在盐田区发生的办公场地租金50%、最高10万元资助,以及研发费用的50%、最高30万元资助。优先扶持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港澳地区的知名高等院校科技转移和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科技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落户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
(二)项目团队具有核心技术成果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
四、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申请书(资助科技创业项目落户项目)》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签字);
5.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6.申报日期前两年度的申报单位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报告(单位盖章),不足2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7.申报日期前1个月内在深圳信用网查询的申报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属于港澳地区的知名高等院校科技转移和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科技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项目团队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明或授权使用协议;
3.申报单位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租金发票复印件;
4.申报单位研发投入票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列出材料清单),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5.申报单位获得风险投资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投资入账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度上半年、下半年各集中受理一次,2020年下半年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