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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总部企业用房支持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租用或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给予用房支持资助。
二、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三、奖励标准
(一)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二)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 %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四、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用房支持)》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办法》第十一条租房资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房产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租金支付明细表原件(含月份、金额<元><以发票为准>、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办法》第十二条购房资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购置房产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贰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盐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的,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盐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主要从事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申请进行初审,并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产业资金审批流程规定进行资金报批工作。
按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资金支持、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扶持。 
第二章 认定流程与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次集中认定。 
认定流程为: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公示—公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组织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资金扶持流程为: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提出拟资助方案—征求意见—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认定后第三年起可按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奖励。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标准给予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 %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第十三条 按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兑现承诺的,才可享受本办法相应的支持措施;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但可按第六条第三项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区重点企业便利直通车等服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并对符合入住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员工纳入区“梧桐人才”认定范围,经认定为“梧桐人才”的总部企业员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的科技创新类项目及技术创新人才在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等优质载体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或场租补贴,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三方面的融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区内总部企业名录,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 
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等重大事项的,或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经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再次认定所获扶持资金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第十九条 区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总部企业在享受扶持期间,对受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在购房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事前需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执行总部企业扶持资金过程中企业有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及扶持,已取得总部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视情节严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盐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扶持资金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开展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工作,检查总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区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