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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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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财〔2025〕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 【审核与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第四条 【预算管理】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政策及当年企业实际情况,测算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
(二)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三)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四)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五)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六)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
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投资推广服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法院、社保、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条 【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纳税申报、缴纳社保等义务,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5人。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四)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六)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原则上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探索试行“免申即享”。属于“免申即享”事项,企业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只需按流程确认资金申领意愿即可。
第十三条 【审核流程】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核准类资助项目按以下流程审核:
(一)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线上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资格初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对须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并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四)项目复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进行复审,制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并经党组会审定后,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五)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六)下达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七)合同签订。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项目,参照核准类资助项目审核流程,其中专家评审环节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发放的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予以追回:
(一)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不符合项目资助条件获得资助的。
(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
第十五条 【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财力贡献的60%,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获资助单位职责】
获资助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以及企业发展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一)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取消其受托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开展评估,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并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资金控制】
(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选择性实施。
(二)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减。
(三)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担。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