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坪山区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三条。
对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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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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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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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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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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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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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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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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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请资助还 需同时提供 |
7.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证明文件、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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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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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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