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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体育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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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扩大服务消费和推动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发挥我区文化体育旅游资源优势,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消费新场景,丰富服务产品供给,满足群众文化体育旅游消费需求,加快打造大湾区休闲度假目的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原则上适用于在坪山区从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以下简称“文体旅”)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机构。
第二章 培育文体旅市场新动能
第三条 引育文体旅新项目。对新增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项目,在正式运营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发展高品质酒店民宿。对新开设的酒店,加盟全球奢华精品酒店联盟、立鼎世酒店集团、罗莱夏朵国际精品酒店联
盟、璞富腾酒店联盟的,或按STR(SmithTravelResearch)标准划分为奢华(LuxuryChains)的,在正式营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开设的按STR标准划分为超高端(UpperUpscaleChains)的酒店,在正式营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定为全国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完善高品质餐饮配套。对新开设的“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在正式营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开设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培育文体旅主理人。支持主理人在坪山区文化体育旅游领域开展特色项目,对已建成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主理人项目进行年度评选,给予获评优秀者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打造文体旅消费新场景
第七条 打造特色文化消费新场景。支持社会主体依法利用商场街区、园区厂区、公园绿地、村落围屋等资源,打造沉浸式体验、数字化文旅消费、文体旅商跨界融合、非遗体验、夜间经济等文化消费空间,对年度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打造户外运动消费新场景。支持社会主体依法利用山、林、河、湖、田等自然资源打造户外运动消费空间。对建设运营骑行、登山、徒步等服务点,年度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年度服务游客数量达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设运营露营基地、自驾车营地、攀岩中心等服务场地,年度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年度服务游客数量达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设运营运动装备等专业卖场,年度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打造工业旅游消费新场景。鼓励企业开放研发、生产、运营场景,打造集展示、体验、科普、零售等业态于一体的工业旅游新景点。对年度接待游客数量达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打造低空观光消费新场景。支持社会主体运营低空观光业态,对年度接待游客数量达1000人次以上,且单次飞行时长不少于5分钟的低空观光航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丰富文体旅服务产品
第十一条 发展戏剧演艺。支持社会主体在坪山区创排原创剧目并进行演出,对年度商演30场以上、售票4500张以上的,给予每场演出1万元奖励,同一剧目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
元。支持引进国内外高品质剧目,对在坪山区单场票房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场20万元奖励,同一剧目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演艺活动。鼓励举办演唱会、音乐节、光影秀、电竞秀、无人机表演或其他演艺活动,对售票2万张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开发文创产品。支持社会主体开发彰显中国特色、中国故事的国潮产品,或具有坪山元素、坪山特色的文创产品,对被评为我区特色手信、伴手礼的产品系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开发精品旅游线路。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精品旅游线路,时长不少于一天且内容均在我区范围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OTA(在线旅游经营)平台销售的旅游线路产品,时长不少于一天、内容均在我区范围,且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条线路5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组团过夜住宿。鼓励旅行社组织团队游客在我区酒店过夜住宿,对年度内过夜结算量达5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或事项,同时适用本措施及本区同类措施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所述“以上”“最高”“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对已享受措施奖励并再次升级的,按同条款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受坪山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对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十八条本措施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