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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专项-推进整车研发制造体系拓展升级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车联网部件前装、车辆硬件控制系统开放平台、新型汽车电子电器架构、智能座舱等技术研究。
(一)围绕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制造需要,鼓励整车制造企业与自动驾驶系统解决方案公司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前装技术研发,利用新型装备、工艺、管理模式等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自动驾驶量产车辆前装生产线,对年度完成 1 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超出 1 亿元部分投资额的 10%,给予企业最高 50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二)对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规定的 L3、L4、L5 级别的每款车型分别给予 50 万元、200万元、500 万元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三)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强强联合、开展合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整车产品研制及量产工艺提升,重大合作项目落地坪山的,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给予不超过 2 亿元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20〕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需满足:
1.申报技术改造的企业须为工业企业,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84
在 0610 到 4690 之间),且需为利用新型装备、工艺、管理模式等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自动驾驶量产车辆前装生产线的项目。
2.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需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3.企业需以 2020 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0 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 2020 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需满足:
1.主要从事整车制造的企业;
2.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新能源汽车产品达到中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规定的 L3 级别以上(包含 L3)。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根据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确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第(一)(二)款资助计划属核准类。第(三)款资助根据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确定。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 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类—推进整车研发制造体系拓展升级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验原件,收复印件)、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 表;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以及购入固定资产投资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 10 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8.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审计报告需明确 2020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投入明细清单》excel 格式文档。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9.量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材料;
10.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量产新能源汽车产品达到中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规定的 L3 级别以上(包含L3)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资质证明。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1.根据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确定。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