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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属于鼓励类产业,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 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 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坪山区绿色低碳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 1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利率的 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创新型债券、绿色债券。对成功完成融资的坪山区企业,经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 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 1 年期及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的 30%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本节资助的企业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四)“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指的是在辖区银行申请贷款。
(五)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贷款贴息融资金额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金额为限。
(六)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
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LPR 平均值指的是 2020 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2019-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如 2019 年度未纳统,工业企业需提供 2019 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非工业企业需提供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系统打印的 2020 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绿色低碳企业需提供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低碳类资助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示截图。
(三)申请第一、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贷款合同、已付利息清单(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银行出具的企业 2020 年度付息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有关部门同意发行(备案)债券融资产品的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债券名称、期限、发行时间、发行费用、进账银行流水、利息、服务机构、发行规模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9.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