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坪山区资助项目 >

2021年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打造特色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5G、智能联网汽车等同一行业企业集聚度达到 60%以上,并在坪山区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 5 个),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特色产业园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纳统工业产值贡献达到 1 万元/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3 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特色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 15%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奖励。
以上两款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园区运营效益继续提升的,对园区运营单位追加差额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金额不受其 2020 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以 2020 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第二款资助须先备案后申报(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特色产业园区备案指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于 2020 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区开展经备案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相关工作。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类-打造特色产业园区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需同时提供
6.市级资助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第 1项奖励的需同时提供
7.园区入驻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 B103-1 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B103-2、园区 5 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等事项的承诺书(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特色产业园区”专用)》);
(四)申请第二款第 2项奖励的需同时提供

8.园区入驻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19-2020 年度财务状 况 表 B103-1 或 工 业 企 业 成 本 费 用 表B103-2(如 2019 年度园区入驻企业未纳统,需提供 2019 年度园区入驻企业产值专项审计报告)、园区 5 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等事项的承诺书(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特色产业园区”专用)》)。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