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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联营律所设立支持。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并开展实际经营的,设立满一年后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支持。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 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双证律师执业支持。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 12 个月(含)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设立分所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五)申请第二、三款资助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在坪山区的纳税贡献。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香港或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联营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的相关证明文件,联营律所或分所的业务合同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证明、内地执业资质证明、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个人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记录、专业服务机构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个人的承诺函(格式参加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证明、内地律师执业资格证、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个人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记录、专业服务机构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个人的承诺函(格式参加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