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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壮大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规模化发展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机构高成长发展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营业收入增速达到 20%(含)以上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 3%,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三)专业服务人才发展支持。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执业证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给予 2 万元一次性资助。
1.年龄在 35 周岁(含)以下,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 12 月(含)以上。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相关人才须为坪山区全职从业人员,且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连续缴纳社保 12 个月以上,由所在专业服务业机构统一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在坪山区的纳税贡献。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壮大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如纳入统计,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自纳统之日起至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表、税务系统打印的自纳税之日起至 2020 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如未纳入统计,需提供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系统打印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 2020 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如纳入统计,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19-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税务系统打印的 2019、2020 年度所属期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9.如未纳入统计,需提供 2019、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系统打印的 2019、2020 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0.执业人才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与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个人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记录,企业承诺将奖励资金给予个人的承诺函(格式参加第七部分《承诺函(申请个人奖励项目专用)》)。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