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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落户支持。集聚和培育会计审计与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大力吸引全球顶尖和全国优秀的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专业服务机构择一申请以下奖励。
1.对纳入 GaWC175 最新名单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在坪山区设立法人机构、合伙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对新迁入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综合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上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 3%,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5.对上年度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机构,
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 3%,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楼宇建设支持。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专业服务业楼宇(园区),给予业主(或经业主认可的合法代理方)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专业服务专业楼宇(园区)运营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 50%,
给予最高 50 万元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 GaWC175 落户奖励的合伙机构、分支机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全国优秀机构落户奖励的,须入选由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或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100 强名单》,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申请广东省优秀机构落户奖励的,须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最新评选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入选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排名综合评价前 150 名信息》前 100 名,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类—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第1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GaWC175 家名单中的专业服务机构与申报单位的关联关系证明;
(三)申请第一款第2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还需提供优秀事务所或百强事务所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第一款第3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获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综合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还需提供优秀事务所或百强事务所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第一款第4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9.如纳入统计,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税务系统打印的 2020 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0.如未纳入统计,提供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系统打印的 2020 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申请第一款第5 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1.《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
的 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税务系统打印的2020 年度所属期 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2.申请市级认定奖励的,提供市级认定文件、如非业主申请的,还提供是业主认可的合法代理方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3.申请市级运营奖励的,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