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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集成电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 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集成电路企业,需对集成电路生产空间安装专用电表,以供审核。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单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单据中包含生产用电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
(六)该条款不可与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扶持重复申请。深圳市用电补贴与本政策补贴之和应不超过企业用电成本的 50%,若深圳市补贴金额超过企业用电成本50%的则不再补贴,若深圳市补贴未超过企业用电成本 50%的则按照第一款资助标准补齐余下资助费用。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7.2020 年度实际生产用电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支付凭证、发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等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8.2020 年度实际用于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文件或经审计的等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