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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集成电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信贷融资。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照实际利率的 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 200 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 1 年期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给予 50%的资助,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2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该资助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申请该项资助的信贷融资需用于集成电路相关项目,且企业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指的是 2020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
7.2020 年度实际支付的项目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的明细表;
8.2020 年度项目贷款利息、担保费的支付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年度贷款结清凭证、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9.2020 年度用于集成电路领域贷款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