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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集成电路专项资金-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机构)在坪山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 工具、IP 共享、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失效性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 ATE(自动测试设备)测试服务,助力坪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企业(机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按 EDA、IP、测试验证设备等购置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0 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 100%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
平台建设运营后,对平台进行 EDA、IP、测试验证设备升级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改造升级资助。
(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
支持在坪山区内设立的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为区内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产业公共服务,根据平台的企业服务情况,每年按其实际发生运营成本的 100%给予运营单位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分中心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请该资助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四)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要求;
4、具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IP 共享、多项目晶圆(MPW)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的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五)申请第一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才能申请,认定申请参见第七部分《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具体认定要点参见第七部分《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要点表》。
(六)申请第一款配套资助的,以 2020 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七)申请第一款或第二款资助的,不可与制造业政策中的技术改造项目重复申请。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平台或分中心需为坪山内企业提供了实际的服务,以签订的实际服务合同为主。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优化产业配套环境类——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6.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申请第一款建设资助的还需提供
7.公共服务平台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设备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格式参加第七部分);
(三)申请第一款配套资助的
8.企业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如为事前资助,需要提供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还需提供 验收文件);
(四)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9.相关软件和设备升级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改造升级的项目实施报告;
(五)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10.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的证明材料;2020 年度平台运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运营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及为区内企业服务的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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