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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上述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企业获得市级认定或扶持的有关文件、资助合同及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