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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DAX、法国的CAC。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培育上市企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完成股改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改制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改制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13-1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完成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或者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上市辅导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13-1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及(七)之第2至3项所要求材料外,还需要提交:
1.企业与拟在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股权托管、持股关系、所融资金将用于境内申请企业等“一揽子”协议,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境外上市主体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如在境外形成的该部分文件,须经公证认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境外上市主体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业,如不能提交本条第1项资料的,则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企业的有效法律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及企业挂牌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13-1格式表填写,不需提交实际支出费用凭证)。
(十)申请第三款资助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告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2.企业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费用汇总表(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3.经证监会、交易场所等相关部门认可的董事会公开发布公告或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并提供并购交易协议及并购交易金额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一)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