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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坪山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照《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对申报年度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对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的企业,按通过验收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验收档次的界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五)对获得三类以上(含三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IATF16949)且申报单位在申报资助年度内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的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按照1、2、3级证书级别,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第五款奖励的相关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且至少有一项为上年度获得。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本专项资助的品牌、商标、称号及证书相关问题,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解释为准。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的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工作,由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授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负责。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质量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相应提供相关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坪山局)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获得质量监督部门认证的各类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第六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二)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