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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扶持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制造行业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对已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上年度内被纳入区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以区统计部门核定的为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二款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提升产业发展质量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深圳市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