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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机构,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上级行政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上述团队项目自行实际投入资金的50%(场地费除外),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
(三)对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最后一轮评审分数的排名,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对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按照项目的综合评估情况,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五)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项目单位,按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
(六)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的人才成员,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年15万、10万、8万、6万元的个人住房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七)对引进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二、坪山区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坪山区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高层次创业资助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设立机构,或异地入选并已在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高层次人才设立的机构迁入坪山区,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机构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第一款中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全职工作的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聚龙英才(杰出人才和A、B、C、D类人才)。
第一款中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须位于坪山区)。
(二)高层次人才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或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1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4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请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创赛项目落户奖励。
第一款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分档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奖励20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A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5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B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2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奖励80万元;坪山区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奖励60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
申请第二、三、四款资助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在坪山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含团队带头人)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3的股东。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三)创新团队自行投入资金5年资助总额为500万元,自行投入资金资助不与场地费、贷款贴息贴保、知识产权、研发投入、产业用房租金等资助项目同时申请,申请此项资助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等),自行投入资金资助分5年资助的比例分别为40%、30%、10%、10%、10%。
申请第三款创新团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且是未通过类别评审的前三个排名,资助金额按名次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创新团队是指深圳市孔雀团队,且已在坪山注册成立企业,创新团队应与参加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申报一致,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的2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为6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申请第四款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人才或团队,国际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指在国际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包括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方面,按照人才或创新团队综合评分90分、85分、80分,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资助;国内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指在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包括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方面,按照人才或创新团队的综合评分90分、85分、80分,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40万元资助。
(二)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未获得国、省、市、区行政部门的认定,且已在坪山注册设立企业;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负责人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的60%以上,且创新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三)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成员年龄不超过65岁。
申请第五款场地费用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场地费分5年资助,资助比例分别为40%、30%、10%、10%、10%。
申请第六款住房租金补贴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未在深圳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未在本市享受、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2018年、2017年、2016年无违法犯罪。
(二)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15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A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1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B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8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6万元;坪山区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6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当前深圳市正在制定《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层级和类别进行重构,待《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高层次人才分为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和D类人才,分别与原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B类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C类人才对应。)
(三)创新团队创业的,只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团队负责人给予租金补贴。如果核心成员已获得上级行政部门人才认定,根据人才认定层级或类别给予租金补贴;如果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不超过2名,租金补贴6万元。
申请第七款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企业资助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和机构,企业或者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三)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
(四)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引进项目或企业方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引进项目在坪山区的落户证明材料;所引进项目或企业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第一、二、三、五、六、七款属核准类,第四款属评审类。

五、坪山区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所需材料
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2018年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高层次人才(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申请自行投入资金资助还需要提供自行投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等),此项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第三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需提供:
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新团队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的前一轮通过证明材料等)、最后一轮评审成绩相关证明材料;创新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境外/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第四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需提供:
对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成立企业的,须同时提供:人才个人或创新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新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人才或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境外/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第五款场地费用补贴还需提供:
企业场所租赁合同;缴纳租金证明材料;物业管理费用支出证明材料;装修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第六款人才住房租金补贴还需提供:
人才的房屋产权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时需查询人才是否享受坪山区住房优惠政策)、人才认定证书、人才在坪山租住房屋合同、房租支出、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第七款引荐项目或企业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引进项目或企业方出具的项目(企业)引荐委托书;引进项目在坪山区的落户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所引进项目或企业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团队)证明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进入培育库证明材料等)。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坪山区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办理流程
核准类项目: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四)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五)第三方专项审计。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九)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资助合同。
(十一)拨付资助经费。
评审类项目: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四)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五)第三方专项审计。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八)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十)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资助合同。
(十二)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定期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