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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项目资助

发布时间:2025-12-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前期我局已验收并公示2023年度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并依程序提交区工信局对2023年度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项目进行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2月12日9:00至2025年12月22日18:00。
二、申报方式
在“A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站上进行线上申报。首页点击“资金申报”进入资金申报页面,点击“展开筛选”,“管理部门”栏选择“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即可浏览并进入区工信局已开通申报项目。
三、注意事项
(一)仅限已经获得2023年度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企业(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关于2023年度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公告》,深市监南公告〔2023〕3号)
(二)各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并认真阅读项目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申报。在注册登录中遇到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三)各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可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
(四)各单位应如实申报,对伪造材料骗取资助的,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行为载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资金分配原则
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

附件: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项目操作规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2025年12月11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项目操作规程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评定10家),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免申即享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四、资助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在2023年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验收,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企业或组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办理流程
(一)企业(组织)登录“A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确认信息;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根据企业(组织)确认情况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三)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有关经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
(四)区企业服务中心将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审批;
(五)经审议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六)申报主体线上提交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七)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拨付材料
本项目属于免申即享类,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组织)无需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只需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要求的时限登录“A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确认即可(未注册“A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首次登录须完成注册)。
七、时限要求
每年安排1-2次集中开通项目(具体时间以发布的通知为准),在通知提交资金拨付资料时效内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接受本项目资助的企业(组织)应保证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资助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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