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2024年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有关企业: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2024年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操作规程已经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8月31日。
二、申报通道:项目在“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因项目申报平台系统正在调试中,本项目申报平台将于7月1日上线)。
三、本次开通的项目是对于2024年度快报工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工业增加值大于零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2025年6月23日
为做好南山区工业企业培育工作,鼓励企业扎根南山、做大做强,推动辖区工业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依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快报工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工业增加值大于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按照不超过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非成本费用表企业以快报工业增加值代替年报工业增加值计算。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2024年全年快报工业产值大于3亿元,且2024年年报增加值大于0的规上工业企业,且全年快报工业产值增速达到一定要求的企业(增速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分档设定),按照其2024年年报工业增加值较2023年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1.5%给予资助。
(二)如企业在满足条件(一)的基础上,同时满足“2024年上半年快报工业产值同比增速达到一定要求(增速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分档设定)”条件,则资助比例提高至2%。规模分档设置、增速条件及资助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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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报增加值 |
2024年快报产值规模 |
2024年快报产值增速 |
2024年上半年快报产值增速 |
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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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报增加值>0 |
500亿元(含)以上 |
5%(含)以上 |
5%(含)以上 |
(2024年年报增加值-2023年年报增加值)*分成系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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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下 |
(2024年年报增加值-2023年年报增加值)*分成系数*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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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亿元(含)-500亿元(不含) |
8%(含)以上 |
8%(含)以上 |
(2024年年报增加值-2023年年报增加值)*分成系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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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下 |
(2024年年报增加值-2023年年报增加值)*分成系数*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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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 |
12%(含)以上 |
12%(含)以上 |
(2024年年报增加值-2023年年报增加值)*分成系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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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下 |
(2024年年报增加值-2023年年报增加值)*分成系数*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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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元(不含)-10亿元(不含) |
15%(含)以上 |
15%(含)以上 |
(2024年年报增加值-2023年年报增加值)*分成系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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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下 |
(2024年年报增加值-2023年年报增加值)*分成系数*1.5% |
(三)单个企业资助上限根据其2024年年报增加值分档设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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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报增加值规模 |
资助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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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亿元(含)以上 |
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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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 |
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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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 |
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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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含)-10亿元(不含) |
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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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含)-5亿元(不含) |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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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不含)以下 |
800万元 |
(四)对于新入库的企业,在“统计直报系统”无2023年同期快报产值的,视为满足“同比增速条件”。
(五)对于新入库的企业,在“统计直报系统”未报送2023年B603规模以上工业财务状况(成本费用)表的,视为2023年年报增加值为0。
(六)若资助金额计算结果为负数,资助金额按零计算。
(七)因跨区生产经营造成产值/年报增加值数据在市内分成的工业企业,按其分成后归入我区的产值/年报增加值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计算资助金额。
(八)满足资助条件但资助金额不满5000元的企业,不予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规上工业主体(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有部分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的,视为符合此条件);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