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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措施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工智能企业、机构(以下合称企业);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加强算力资源保障。

对开展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内智算中心等平台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辖区企业在金融、医疗、电商、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发垂类大模型,围绕模型构建、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聚集分布式训练性能优化技术、人机物数字孪生技术、监管服融合及数据联动技术等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支持辖区企业申报重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揭榜挂帅等市、区级项目,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最高按照市区1:0.5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申报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鼓励辖区企业开展全域全时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对建设具有行业引领的示范场景,经综合评估后,按照示范场景实际建设费用给予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AI+百业”产业融合。

鼓励各类企业使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云服务厂商的AI技术服务,支持人工智能与工业、服务业等的融合应用,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鼓励各类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域、全时智能化升级,根据场景应用示范成效,分领域分批次开展支持,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

坚持源头培育,打造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专业孵化空间,为入驻人工智能企业提供阶梯式场地租金优惠。建立专属算力池,加大数据要素供给,为人工智能初创企业提供从算力供给、算力输送、算力调度到模型训练及推理应用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优质团队落户。

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0亿元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信贷融资。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形成百亿元以上规模的人工智能基金群,降低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创业融资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等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举办。

鼓励辖区企业在南山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各类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主题活动,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