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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激励行业商会协会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4-02-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五个中心”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以下简称“商协会”)在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罗湖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三力三区”,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罗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在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商协会。积极鼓励优质商协会落户罗湖。
第二条  空间支持
(一)享受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优惠
对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为罗湖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商协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自用的,经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租金价格为评估价的50%。可享受租金优惠的配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执行。
(二)提供租赁办公用房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商协会租赁区内社会物业自用的,按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享受租金优惠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提供商务活动场地
商协会开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品牌推广、行业交流等商务活动,可向区企业服务中心申请免费使用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参与招商引资
鼓励商协会成为罗湖区招商合伙人,在新引进符合罗湖区认定标准的重点企业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商协会,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条件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家的奖励。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引荐奖励。
第四条  鼓励引进专业人才
鼓励商协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团队),对积极引才的商协会提供最高10万元的人才寻聘奖励支持,具体依据《罗湖区人才寻聘奖励申请指引》实施。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商协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申请人才住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五条  鼓励参与运营专业园区(楼宇)
鼓励有实力的商协会运营专业园区(楼宇),发挥资源引流优势形成产业集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条件对运营园区(楼宇)的商协会给予奖励扶持。
第六条  主动服务辖区企业
鼓励商协会积极开展面向(拟)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高企业的培育指导。鼓励承办融资、空间对接等企业服务活动。政府出台重大行业政策后,鼓励商协会积极开展宣贯培训,收集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建议。支持商协会经常性收集会员企业诉求,依托“罗i企”平台,建立商协会诉求反映办理常态化机制。
第七条  鼓励举办重大产业活动
支持商协会在罗湖区主(承)办重大产业活动,推介罗湖营商环境,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事前备案,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最多申请一个本款所列项目。
第八条  鼓励组织企业赴外参展
鼓励商协会组织罗湖区企业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单次参与的罗湖区企业达20家以上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事前备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参展级别及企业数量给予商协会最高30万元扶持。
第九条  鼓励引领行业标准
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商协会,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的,最高给予50万元扶持。
第十条  树立先进典型
对上一年度为罗湖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协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励。
附则
对于确有必要给予特别扶持的重点商协会,按“一事一议”,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提出意见,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扶持。
本措施内条款与《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内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同类条款不得重复申请。本措施中第二条空间支持中第(一)款享受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优惠和第(二)款提供租赁办公用房扶持不得同时申请。
本措施中第七条鼓励举办重大产业活动中所称“活动实际投入”,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本措施中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措施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企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