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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发展效益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提高发展效益,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构建龙华“1+2+3”现代制造业战略体系和“3+3+2”现代服务业体系,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投资推广中心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及其接续文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涉及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相应产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措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体经济增量项目资助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二章 拓展实体经济增量
第四条 发挥政府作用集聚实体经济增量项目。
(一)依托国有资本拓展实体经济增量。发挥区属国有企业、辖区市属国有企业、区属国资参股金融机构的产业投资和融资杠杆作用,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形成合力,吸引实体经济投资项目。区分基金属性,研究制定符合风险投资特征的区国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差异化评价考核体系,提升投资积极性。区政府引导基金应根据子基金实际情况,分类别制定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子基金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二)依托应用场景拓展实体经济增量。发挥区级政府的统筹引导作用,梳理高密度城市民众需求、空间资源、要素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等信息,安排多个职能部门合力搭建场景创新平台,面向所有市场主体开放,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开展技术验证或示范应用。
(三)依托产业链条拓展实体经济增量。发挥产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汇集和调查研究作用,抓住全球制造业“短链革命”和分散布局的机遇,绘制产业链图谱,以筹划产业开辟新领域、引导企业进入新蓝海为抓手,在强链补链延链上展现新作为,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
第五条 调动社会力量集聚实体经济增量项目。
(一)依托产业园区拓展实体经济增量。发挥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引导作用,指导工业园区、研发或商务楼宇找准定位,践行“一园一主业”发展模式,构筑园区主力产业供应链或生态圈。引导产业用房业主根据目标产业集群小试或生产特点增加楼板荷载,避免同质化竞争。
(二)依托商业团体拓展实体经济增量。发挥区内商协会、同乡会、企业家社群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和资本筹集作用,施展区内产业集群和熟练技术人才集聚效应,吸引实体经济增量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十佳产业园区(楼宇)”,对入选区十佳名单的产业园区(楼宇),各产业主管部门委派专人与其共组增量企业接洽服务团队,延长企业落地跟踪服务期,区融媒体中心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第六条 给予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展效益奖。
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且实质性运营的实体经济增量项目(包括创建投资项目和增资重组项目),按发展效益测量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市场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发展效益测量值由企业申报资助之日上一自然年度的职工薪酬的1倍、实际利润的2.6倍、研发投入(或数字内容制作投入)的0.7倍三项指标相对于基期的增量加总计算。创建投资项目的基期为企业开始实质性运营的上一自然年度,增资重组项目的基期为企业增资并改变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上一自然年度。
第七条给予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股东再投资贡献奖。
居民个人将从区内非上市上柜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的15%—20%再投资于实体经济或“工业上楼”项目,按其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再投资额的18%。居民个人将从区内上市上柜企业或区内企业的上市上柜母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股票资本利得的15%—20%再投资于实体经济或“工业上楼”项目,按其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再投资额的30%。具体比例由第三方评估组专家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确定。
居民个人可通过自然人或单纯持股型个人独资企业方式直接投资企业,也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等境内持股平台方式间接投资企业。再投资额包括对被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下属企业的股权投资额、债权投资额和基础设施REITs投资额,超过股权投资收益或股票资本利得20%的按20%计。每家被投资企业的居民个人股东每年合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八条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对主要完成人包括企业研发人员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产业化主体、主要承担单位包括企业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化主体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签署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或者未来创新发展专项任务产业化主体,发展效益测量值超过2000万元或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企业客户超过10个,且与员工持股平台共同申报的(国有全资企业和非国际避税地外资企业除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激励“三新”经济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
对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三新”活动范围,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且实质性运营的实体经济投资项目(包括创建投资项目和增资重组项目),经区级会议审定,可按发展效益测量值的2%给予多个年度奖励,每家市场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各条款规定的资助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时,其他政策属“主动申报”类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其他政策属“免申即享”类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领本措施与其他政策的奖金差额。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申报主体须严格按承诺书中的补救措施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体经济投资项目资助业务经办部门须查询并使用申请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确认其自申报日回溯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后期开展不定期抽查,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停止拨付,后续申报将依照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予核查通过。
第十二条 本措施中,“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包括公开项目和涉密项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签署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或者未来创新发展专项任务”包括国家发改委(含相关国家局)、中央科技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签署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或者未来产业创新发展专项任务。
第十三条 单个资助项目的申报额度起点为10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不予发放。企业因同一事由已享受龙华区其他“免申即享”类优惠或扶持政策但又自主选择申报本措施各条款规定的资助政策时,奖金差额起点为10万元,低于10万元的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等表述不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币种除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申报主体一般需在创建投资项目实质性运营(按首次发票开具日和首次工资发放日孰先的原则确定起始日)或增资重组项目完成增资后申报变更行业代码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考虑到新旧政策衔接,2025年3月31日实质性运营未满两年的创建投资项目和申报变更行业代码未满两年的增资重组项目均可在2025年度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若在区内有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则其他关联企业发展效益测量值合计数保持正增长方可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区投资推广中心负责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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