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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升龙华区人力资源发展环境,激发创新主体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能培训机构、 重点用工企业等入驻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全面带动我区 人力资源产业快速集聚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 业、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现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条件
(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服务 业专业机构或主流媒体评选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 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 100 强。
( 二)广东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省级及以上专业 协会评选的全省前 50 名领军企业;省、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 会常务理事单位;省内行业领头企业;省内注册资本和年度营业 收入前 50 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至少 3 年); 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开拓性服务项目的成长型企业。
(三)深圳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市内行业领头企 业;注册、经营场所、纳税在市、区内,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在龙华区内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工 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华区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突破人力资源发展瓶颈的高潜力、成长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类机构。
(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深圳市人力资源 服务行业协会评定的星级以上劳务派遣机构。最近三年(提交申 请日期起计算)不间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深圳市内的劳务派遣机构。
(六)深圳市内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在正常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七)深圳市内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用工企 业,优先引入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总部企业、各类百强企业等。
(八)龙华区内外人力资源相关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二、入驻原则
( 一)优先原则:按服务辖区重点产业优先、总部优先、知 名企业优先、先申请优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经区人力资源和 劳动调解服务中心认定或评估同意后入驻产业园。同一批次申请入驻的单位, 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 一 )至(四)项条件的先后顺序排序,符合同一条件的按申请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由高至低排序。
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定位的申请单位优先入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人才信息与人才中介服务;
2.人才交流与引智服务;
3.人才寻访与背景调查服务;
4.人才测评与人才培训;
5.劳务输入与劳务输出;
6.大数据灵活用工服务平台;
7.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互联网信息服务;
8.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产业。
( 二)创新原则:鼓励符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趋势,有 较强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创新性、成长性强的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单位进驻产业园。
(三)引导原则:积极引导符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定位的各 种业态向产业园区集中,在产业深度和高度上取得突破,提高园区竞争力。
三、扶持政策
( 一)场租补贴
1.入驻单位申请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00 ㎡;
2.对运营正常的入驻单位,可申请为期 5 年的办公用房场租 补贴。经审核同意后,给予第一、二年场租全额补贴,第三、四、五年场租 50%补贴。
( 二)装修补贴
新入驻单位自行装修办公场地的,按照场地装修费 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
(三)灵活用工补贴
入驻单位在园区内每招录 1 名新员工(含劳务派遣用工方 式),按 30 元/人次标准给予一次性灵活用工补贴。全年补贴金 额合计不超过 195 万元,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根据补贴申报提交顺序审核发放补贴,补贴发完即止。
(四)人力资源活动资助
对园区入驻单位承办或组织的人力资源活动,提前报备并经 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每场人力资源活动 奖励费用 1 万元。每个申请单位全年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全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 30 万元, 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 解服务中心根据补贴申报提交顺序审核发放补贴,补贴发完即止。
(五)公用设施支持
为园区入驻单位提供会议培训室、招聘大厅、员工食堂等公 共服务设施;在工作日可申请免费使用园区招聘大厅、培训室、会议室。
(六)业务服务扶持
1.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条件的入驻单位,协助做好申请、报批工作。
2.为入驻单位提供 “一站式”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3.为入驻单位定期举办各类政策解读、培训研讨、宣传推介、项目对接等活动,鼓励入驻单位参加国内外专业活动。
四、申报流程
申请入驻单位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区人力资 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对符合入驻标准的单位按有关程序以择优的原则予以审定。
五、入驻要求
( 一)入驻单位须向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提交入园承诺书,承诺在园区内经营 5 年及以上。
( 二)入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或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为依法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 合法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完善。
(三)入驻单位自入驻协议签订 90 日之内完成入驻装修,
装修结束后 15 日之内完成人员进驻并开展实际业务。
(四)入驻单位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需保持工作日开门营 业状态,并有义务配合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做好园区 工作。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和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进行沟通。
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每个月将不定期发起对入  驻单位的巡查,对经营不规范、入驻屡次中断正常经营活动,且经多次督促提醒后仍不整改的单位,予以清退处理。
六、退出机制
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每年对园区入驻单位各项  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其退出园区:
( 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园区运营主旨和发展导向的;
( 二)运营不符合园区管理要求的;
(三)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以及违反诚信承诺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留在园区的情形。
若入驻单位在 5 年内搬离园区的,须退还已领取的场租和装修补贴。
七、资金保障
(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 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 二)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负责申请补贴和奖励 资金申报受理、初审、评估等。区人力资源局对入驻单位申请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申报进行最终审核。
(三)区人力资源和劳动调解服务中心编制补贴和奖励资金 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补贴和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对补贴和奖励资金进行监管。
八、其他事项
( 一)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 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 二)园区入驻单位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政策,按照从优但不重复资助的原则执行。
(三)有关入驻单位入驻申请、扶持政策申请等具体操作细则将另行制定发布。
(四)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自 2023 年 XX 月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