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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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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以及《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龙岗区辖区内的,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认定通过的,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培育和促进重点群体以及各类劳动者实现创业,开发就业岗位的创业孵化载体。
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第三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示范引领、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符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局统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做好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沟通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范围:
(一)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公益性特色创新创业载体。由本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主办,面向在校学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免费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龙岗区运营时间超过2年;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因自身违约或者不恰当履行引起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且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案件。
2.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完善。
3.至少配备3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孵化服务管理能力且全职提供服务;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
1.提供或引入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成果转化、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2.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者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3.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三)具有充足的孵化场地保障。
1.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需提供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对于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进入最后三年的运营主体,应要求其提前制定并向所属街道报备切实可行的场地续租或迁移过渡方案,确保孵化服务的连续性。
2.孵化场地集中,在龙岗区内可以自主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在孵创业实体可以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
1.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两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家。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5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
2.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本区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港澳青年、退役军人等公益性特色创新创业基地在场地面积、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认定条件上,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对于在孵化运营模式创新、服务特定重点群体(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或产生突出社会效益等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孵化载体,经运营主体申请、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审,部分具体量化指标、运营时间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发布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指引等具体内容。
(二)提交申请。申报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3.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2)。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回申请资料。
(三)街道初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初审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区级复审。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当年度基地申报情况确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数量和各街道布局,并于25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评审、实地复核、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复审后,出具复审意见。
(五)审定名单。区人力资源局对复审意见进一步审核,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并报区政府备案。
(六)公示公布。审定名单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管理、场地保障、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的,保留“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十条 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发布通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和考核要素。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基地自评。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素开展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
(三)街道初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地核对申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四)区级核定。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结合申报材料、街道初审意见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分。
(五)公示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将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参加当年度国家、省、市年度考核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以申请提交佐证材料后免于当年度区级考核。
第四章 基地的奖补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上级资质,对龙岗辖区内新获得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逐级获得上一级资质的,按照最高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第十三条 基地奖励补贴资金应当用于办公设备升级、企业文化建设及基地运营管理等支出。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资金的监管,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从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就业领域)中列支。
第五章 基地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应以各类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重点孵化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第十六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申报认定、考核材料;按照基地认定指标体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台账,包括创业实体入驻及迁出记录、带动就业人数变动情况、创业孵化服务个案和活动记录、入驻创业实体享受政策扶持情况等,并按省、市要求半年报送一次相关数据至指定平台。
第十七条 基地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名称或者运营机构、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
第十九条 加大对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机构和个人弄虚作假、隐瞒情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责令退回专项资金,对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等失信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应收回不符合条件的奖励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核查。取消其“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五)以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或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自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后新入驻或续期入驻的创业实体,不再按创业孵化基地场内标准申领场租补贴;选择入驻我区其他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相应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直接纳入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无须重复认定和重新授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条件,引导该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前,仍按《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4号)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
1-1.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1-2.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