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深龙府规〔2024〕4 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5〕1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我局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设立、绩效优先、管理规范、公正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续期和撤销申请;
(三)负责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四)负责项目储备,按照跨年度错配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并做好预算执行;负责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事前绩效评估,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负责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义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负责承担专项资金的使用责任,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资助(奖励)目标。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原则上不基于上级政策简单叠加配套,不追求面面俱到,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突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聚焦市场机制失灵、亟需政府介入的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秉持小而精的理念,围绕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精准定位,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严格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合理借鉴利用国际通行补贴规则,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
(三)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资金总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资助标准和具体用途等应当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五)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应当与产业集群发展成效、关键指标、经济社会效益等挂钩,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组织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等进行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议后,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附件1),随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等材料, 以正式文件(含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等)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新设立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报区政府审议;
(四)区政府审议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五)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专项资金经区政府同意设立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及时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明确专项资金具体资助事项、资助对象、分配方式、申报条件、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增强政策操作性。配套文件规定的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资金总额等事项不得超出经区政府同意的政策措施有关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将配套文件报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议后,报区财政部门同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通过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公开发布配套文件。配套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围绕区委区政府部署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动态调整专项资金设置及规模;对存续期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提出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1.简易续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评估认为确需续期的,可按照简易续期程序申请续期,续期期限不超过2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简易续期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报请其分管区领导审批。
2.延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且不符合简易续期条件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具体结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调整支持领域、完善资助方式、额度退坡等措施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新增设立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调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围绕区委区政府部署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动态调整专项资金设置,逐步提高支持重点产业的专项资金比例。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调整扶持事项或规模:
(1)专项资金的绩效未达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2) 由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自身原因造成专项资金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或者年度专项资金统筹回收规模较大的;
(3)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规模小且效益低下的;
(4)因新增重大政策,部门现有专项资金规模难以统筹解决的。
其中,专项资金规模不变仅扶持事项修订的,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报请其分管区领导审批;涉及资金规模增加的,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办理;涉及资金规模调减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4.撤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不定期清理部分不适应当前形势变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专项资金,统筹财政资金优先保障重点产业新增专项资金需求。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报请其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撤销:
(1)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 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
(2)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
(3)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
年度间资金规模调整:在保持既定政策有效期内部门专项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金额达到年初下达部门专项资金总金额 10%(含)以上且调剂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其分管区领导审批;其他调剂事项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财政资金统筹或者预算调整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财政资 金统筹或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当在专项资金届满6个月前对整个实施期限内的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随到期退出事项报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议后,在专项资金届满3个月内将评价结果及退出事项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对于政策到期后,因兑现有效期内政策仍需安排预算资金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储备、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 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提前组织开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当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当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年度支出进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原则上应调剂用于同一或相近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专项资金金额达到年初下达部门专项资金总金额10%以上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评审费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等业务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列支,应按程序编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履职经费。
第五章 专项资金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平台管理。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项目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项目管理。凡未纳入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专项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原则上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申报指南拟发布时间、申报受理时间等,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依据专项资金政策,结合当年工作重点,原则上于6月底前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总体工作安排、项目申报指南、当年不实施的项目及不实施的原因等。如存在连续两年未实施的项目,要及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并形成政策评估报告,提出政策保留或调整的建议。如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3款专项资金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要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通过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对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拟资助主体社保缴纳情况、征信和破产情况等核查该主体是否正常经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根据项目审核、项目评审结果制定资助方案,资助方案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议;
(四)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议确定的资助方案,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区委区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专项资金应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 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等配套文件,可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包括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方式途径、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资助和奖励金额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阶段同步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做到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停止该专项资金执行,并将绩效监控结果及时报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每年要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第三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当将产业集群发展成效、专项资金杠杆作用等作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重点。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延续、退出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围绕绩效管理重点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监管,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应督促申报单位全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专项资金政策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如若因当年财力情况导致无法足额支付时,资金支付额度以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为上限,剩余未补助的款项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按照下一年度相关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流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区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龙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3.《XX 专项资金》资金测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