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加快推动龙岗区文化(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龙岗区文化(数字创意)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简称“走廊”)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 号》《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文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细则和申报指南的制定(修订)、项目设立调整、预算执行、受理审核、专家评审、资金拨付和退出、绩效监督等全流程全闭环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本行政区内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从事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纳统分类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为“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
第五条扶持对象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失信、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同一项目未获得区内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如本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二章 重点发展业态
第一节 文化IP业
第七条 IP原创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原创IP产品上年度累计产生500万元以上销售或服务收入的,按其实际产生收入的2%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IP二次创作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对获得IP授权方委托进行二次创作而获得创作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上年度所获二创服务收入的3%、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累计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IP衍生应用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近两年内对获得国内外知名IP品牌授权进行文创产品衍生开发且衍生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授权IP产品销售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累计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IP供应链扶持。
本行政区内IP产品生产型企业加入经认定的龙岗区IP供应链服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承接全国知名IP生产服务的,按照其上年度所承接的上述服务总服务收入的1%、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IP消费扶持。
IP消费空间或IP门店在本行政区内举办国内外知名IP品牌授权且经备案的IP营销活动,每场活动按照营销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IP出海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的文化企业进行原创IP境外授权或原创IP产品境外销售的,按上年度境外授权收入的5%或产品销售收入的2%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节 影视(含微短剧)动漫业
第十三条原创扶持。
对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影视企业出品的原创影视作品,获得收入符合以下标准的给予相应扶持:
(一)企业排名前两位出品并于近两年内在全国公映的原创电影,给予该企业电影票房收入的2%、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票房扶持。
(二)企业排名前两位出品的原创网络影视作品(含微短剧),或与头部视频网站合作制作的影视作品(含微短剧)在头部视频网站播出后两年内,其实际分账收入或委托制作成本超100万元的,给予该企业实际分账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收入奖励。
第十四条 拍摄扶持。
(一)对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运营的经认定或经备案建设的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拍摄服务平台,为获得相关拍摄许可的影视剧组提供拍摄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10%给予扶持,每服务一个剧组扶持不超过20万元,每个基地或平台运营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龙岗区标志性建筑拍摄且播出镜头不少于30秒的影视企业,待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电影作品分成收入超过 300 万元、网络电视作品历史全网最高热度值达3000点后,给予服务该拍摄剧组的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拍摄服务平台一个影视作品10万元扶持,每个基地和平台每年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十五条 后期制作扶持。
(一)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参与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的影视作品,近两年内公开播映的,按电影票房总收入的1%或网络平台分成的5%且不超过其实际委托制作费用的50%给予制作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后期制作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作为获奖主体,近两年获得国际、国内顶级电影奖项后期制作类奖项的,分别给予获奖主体500万元、200万元获奖奖励;获得上述奖项提名的,分别给予获奖主体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参与制作的电影作品,近两年获得国际、国内顶级电影主要奖项的,分别给予制作企业50万元、30万元获奖奖励;获得上述奖项提名的,分别给予制作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推流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为本行政区内影视企业提供推流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给予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放映扶持。
支持影院融合发展。本行政区电影院与IP业、AI业等其他业态融合发展,非电影票房收入占总营业收入30%以上的,给予非电影票房收入10%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出海扶持。
(一)本行政区内文化企业打造海外影视播出平台的,按照平台实际建设投资总额40%、最高不超过500万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平台三年累计收入的1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扶持,累计扶持最多不超过三年。
(二)对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影视企业近两年内将原创影视作品销售出口海外市场的,给予该企业上述影视作品海外年销售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海外发行奖励。
第三节 AI文创业
第十九条 孵化创业扶持。
(一)本行政区内企业(团队)参加国家部委或直属单位、全国各省政府、广东省直属单位、深圳市政府以及龙岗区政府主办的AI创意类大赛并获前三个等级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若深圳市财政已经给予资金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的扶持。
(二)对在上述比赛获前三个等级奖项及优秀奖(或入围奖)的企业或团队(含个人),入驻经认定的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并成立实体企业开展实际经营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5万元的孵化创业扶持。
第二十条 AI文创产品开发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的文化企业研发设计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I文创产品,在其完成研发设计并推向市场后两年内,经评审按照该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收入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文创产品开发扶持。
第二十一条AI技术应用提升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的文化企业委托AI技术服务机构升级企业应用AI技术能力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二条 AI创意服务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的文化企业为区内外企事业单位提供AI创意服务,每年总服务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服务额度的1%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场景赋能奖励。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的文化企业通过AI技术赋能传统文化业态应用场景项目,在项目推向市场后两年内,经评审给予该项目AI技术实际应用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AI玩具开发扶持。
区内企业研发设计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I玩具产品,在其完成研发设计并推向市场后两年内,经评审按照该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收入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AI玩具开发扶持。
第二十五条 AI文创出海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的文化企业进行AI文创产品境外销售的,按上年度境外产品销售收入的2%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节演出经济业
第二十六条支持演艺企业发展壮大。
(一)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且近两年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经营满一年的演艺企业,按有关条件给予一次性前期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前期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前期奖励。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演艺相关活动且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的,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给予经营奖励,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至2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按营业收入1%、1.5%、2%的比例给予经营奖励;营业收入连续两年超过5000万元且同比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超过10%、30%、50%的,营收增长部分按2%、2.5%、3%的比例分别给予额外奖励。同一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一)(二)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多元演艺新空间打造和运营。
(一)对在本行政区内投资开办的演艺新空间(含新建、改建、扩建)给予扶持,经评审后按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在本行政区内运营演艺新空间且年票房总收入达到15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票房收入的10%、15%给予经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近三年内创作的原创戏剧在本行政区域内首演,且在境内外商业巡演超过30场的,按照销售分成总收入的10%给予扶持,同一剧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剧目一次性集中申请。
第五节 其它数字创意业态
第二十九条游戏业扶持。
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的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单款游戏首次出版运营后两年内实际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单款游戏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收入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艺术创作业扶持。
(一)对本行政区内文化企业获得艺术作品授权合作开发艺术衍生产品的,且相关艺术衍生产品总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给予艺术作品授权费用或授权分成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专业从事艺术创作的服务型企业,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按上一年度工艺美术创作服务收入的1%给予经营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鼓励优质数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文化IP、影视(微短剧)动漫、AI文创、游戏、网络视听、数字传媒等数字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企业在本行政区高质量经营。
(一)数字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包括文化IP、影视<微短剧>动漫、AI文创,游戏、网络视听、数字传媒下同)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深圳市总部企业”、上年度资产总值(或市值)达100亿元超大型文化企业或其主要控股公司,在本行政区内实际经营且近两年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前期奖励(本细则涉及前期奖励的均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经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连续奖励三年。
(二)数字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中央文化企业、“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上年度资产总值(或市值)达50亿元大型文化企业或其主要控股公司,在本行政区内实际经营且近两年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前期奖励。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经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连续奖励三年。
(三)数字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深圳文化企业100强”或其主要控股公司,在本行政区内实际经营且近两年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前期奖励。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连续奖励三年。
(四)数字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国内细分行业头部企业或其主要控股公司,在本行政区内实际经营且近两年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前期奖励。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连续奖励三年。
(五)数字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在本行政区内实际经营且近两年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给予100万元前期奖励;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其他行业企业库的,给予50万元前期奖励。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连续奖励三年。
(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电影制作业务公司,在本行政区内实际经营且近两年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给予100万元前期奖励。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连续奖励三年。
第三十二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文化企业(不含演艺企业)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速达10%且正增长达100万元以上的,按营收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行业企业入库。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三条 集聚空间建设扶持。
(一)建设扶持。经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各类集聚空间,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建设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详见下表)
(二)运营奖励。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获得上一年度考核前两个等级的,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30万元运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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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类型 |
建设扶持 |
运营奖励 |
||
|
建设投资总额比例 |
最高扶持(万元) |
优秀 |
良好 |
|
|
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
20% |
100 |
50 |
30 |
|
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
200 |
50 |
30 |
|
|
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
100 |
50 |
30 |
|
|
影视拍摄基地 |
200 |
\ |
\ |
|
|
影视后期制作基地 |
100 |
\ |
\ |
|
|
创新孵化基地建设 |
30% |
50 |
50 |
30 |
|
IP消费空间建设 |
300 |
50 |
30 |
|
|
IP产业园区建设 |
300 |
\ |
\ |
|
|
影视(微短剧)产业 园区建设 |
300 |
\ |
\ |
|
|
AI文创产业园区 |
300 |
\ |
\ |
|
第三十四条集聚空间奖励扶持。
(一)近三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3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数字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5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可逐级分次申报。
(二)对本行政区内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为区内企业提供零租空间等服务并成功集聚数字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包括文化IP、AI文创、影视<微短剧>、演艺经济)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且合计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且合计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服务企业不少于30家且合计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经评审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100万元的奖励。
以上认定若已经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的扶持。
第五章 鼓励产业配套服务
第三十五条支持企业积极组展参展。
文化企业组织举办经备案的文化IP、影视(微短剧)、AI文创的产业展会,可按照举办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次展会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申请不超过1次。
(二)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参加由区政府部门组团或委托本行政区内机构组团参展境内外展会的,全额扶持其展位租金和搭建费用,每家参展企业每次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给予组展单位境内展会每个5万元、境外展会每个10万元组展扶持。
第三十六条支持举办文化行业活动。
(一)对经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活动费用给予100%补贴,每个分会场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被市文博办评定为文博会优秀分会场一、二、三等奖的举办单位,分别再给予15、10、5万元奖励。若上级部门已经给予资金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的扶持。
(二)文化企业和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经备案的文化IP、影视(微短剧)、AI文创行业活动,可按照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30%给予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发展。
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且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的,给予平台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40%建设扶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扶持,累计扶持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对促进本行政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前述扶持条款未能覆盖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龙岗区委(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后给予扶持。
第六章 受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申报受理
(一)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申报材料、扶持项目信息公示等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申报项目定期受理、即时办理、分批评审、据预算情况限时办结。
(三)凡通过评审的扶持项目必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单位或个人可书面申请复审,异议内容属实的撤销扶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拨付。
第四十条绩效、监督管理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2〕8号)》《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2〕9号)》同步废止。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产业分类新文件,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