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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商务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推动企业上规模
(一)扶持范围: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并于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且其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五条 支持首店引进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商业运营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国内自主知名品牌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在龙岗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商业运营机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六条 支持促消费活动
(一)扶持范围:对参与“龙岗购物季”全区促消费活动的举办单位给予支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七条 支持商业品质提升
(一)扶持范围: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百货。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实施事后奖励,对验收达标的每个项目市里按照其新建或改建实际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我区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
(一)扶持范围:对参加龙岗区重点支持的境内外展览并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5个、扶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扶持方式为实施事后奖励;
(二)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和区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申请指南的相关条件:
(一)企业上规模扶持项目
1.企业已获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扶持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扶持。
2.在区外其他地区入库的企业,在入库后才迁入龙岗区的,则不能申报本扶持。
(二)支持首店引进
1.申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
2.本项目市区两级政策实行择优不重复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市级或区级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3.本扶持为核准制,申请资料需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
4.国际知名品牌(含港澳台):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5.国内知名品牌(不含港澳台):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
(三)支持促消费活动
1.申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
2.企业实际投入包括活动的场地、物料、优惠券、整体策划及宣传推广费用等。
3.本扶持为核准制,企业实际投入需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
(四)支持商业品质提升
1.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须有统一运营单位,且运营单位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
2.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申请。
3.本扶持为核准制,以企业获得深圳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文件为准。
(五)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
1.申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
2.申报企业实际展位费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
3.本项目市区两级政策实行择优不重复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市级或区级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4.本扶持为核准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区商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商务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核查。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商务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区商务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商务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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