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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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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龙岗区群众文艺创作,推动龙岗区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具有龙岗元素、体现深圳精神和时代精神、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由龙岗区选送或代表龙岗区参赛,并在市级及以上群众文艺赛事评选中获得重要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的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预算,每年群众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经费视当年区财政可支配财力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预算上限,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标准
第四条奖励对象
(一)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或社会文艺团体。
(二)户籍在龙岗区或在龙岗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个人。
(三)申报主体必须拥有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和各类奖项申报权。涉及联合创作的,龙岗区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
第五条奖励范围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群众文艺赛事类型包括:
1.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常设的国家级群众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2.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常设的省级群众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常设的市级群众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4.其他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商业性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
(二)本办法所奖励的艺术作品门类包括:
1.动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音乐、歌曲、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独立呈现的节目或作品;
2.静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及文学、哲学、历史、社会学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和学术著作出版等。
第六条奖励标准
根据赛事级别和获奖等级(金奖、一等奖、第一名等统称为第一档次奖项,银奖、二等奖、第二名等统称为第二档次奖项,铜奖、三等奖、第三名等统称为第三档次奖项),获奖文艺作品的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群众文艺赛事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文华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奖励40万元。
(二)广东省群众文艺赛事
1.广东省群众艺术花会(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少儿艺术),第一档次奖项奖励12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8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5万元。
2.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第一档次奖项奖励8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6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3万元。
3.广东省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联展或其他同等级别文艺赛事,第一档次奖项奖励3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1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0.5万元。
(三)深圳市群众文艺赛事
1.深圳市“鹏城金秋”市民文化节,第一档次奖项奖励3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1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0.5万元。
2.深圳市少儿艺术花会、深圳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第一档次奖项奖励2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0.8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0.3万元。
(四)以上第(三)项为动态文艺作品奖项的奖励标准,静态文艺作品奖励金额按照动态文艺作品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五)各项奖励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实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奖励:
(一)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资助的获奖作品;
(二)政府工作人员因履行本职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创作的获奖文艺作品;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两年;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申报作品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六)申报作品处于诉讼期内;
(七)申报单位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保护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奖励申报实行定期受理,由龙岗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发布上一年度群众文艺精品奖励申报指南,确定具体的奖励目录,明确申报所需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 申报人必须是获奖作品的权益所有者。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与他人合作的项目,申请人必须是主创人员,且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受委托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持有权益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授权凭证。
第十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参赛备案
相关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外出参赛备案表,并于报名参赛前到龙岗区文化馆进行备案,经龙岗区文化馆审核同意后方可代表龙岗区参赛。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已通过参赛备案的获奖作品,在当年的申报指南发布后,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向龙岗区文化馆、各街道文化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龙岗区文化馆、各街道文化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区文化行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材料的复核,后报局党组或局班子会进行复核审议。
3.公示。审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于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群众文艺精品奖励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进行受理、审核,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获奖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主办单位取消获奖资格的,应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三年内(自区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取消奖励决定之日起)申请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获奖励作品因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视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和深圳市奖励和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和龙岗区其他奖励和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他奖励和扶持政策的,从高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办法》(深龙文规〔2020〕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