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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核准方式
第四条 技术标准制定扶持
(一)扶持范围
对主导制定上年度公开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的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予以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排名第一的予以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予以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上年度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排名第一的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予以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予以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上年度公开发布深圳市行业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排名第一的予以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予以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上年度公开发布深圳市团体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排名第一的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5.同一单位可同时申请本条款项下四类扶持奖励,但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
核准制,以公开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为准。
第五条 企业入库奖励
(一)扶持范围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及互联网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企业首次入库且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其中以下四类不在本次扶持范围内:
1.曾经享受过任一年度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入库扶持、限额以上商业入库或者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扶持的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在区外其他地区入库后再将统计关系迁入龙岗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3.享受过“龙岗区软件企业成长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
4.2023年底新入库的规模以上软件及互联网企业(即企业从2024年2月及之后开始报送月报表),不属于本次扶持范围。
(三)审核方式
核准制,以国家统计部门认定的企业数据作为基础审核依据。
第六条 鸿蒙应用开发人才奖励
(一)扶持范围
龙岗区内从事鸿蒙应用开发的复合型软件人才。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申请人须为龙岗区内开发并实现鸿蒙应用在官方应用市场正式上架的企业员工,并在该企业从事鸿蒙应用开发工作连续在职满12个月以上,且持有高级及以上等级的鸿蒙开发者职业能力认证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每人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年度计划资助名额不超过300人。
3.实行“线上受理、总额管控”机制,依据政务系统申报时序确定资助资格,指标用罄后自动终止。
(三)审核方式
核准制,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作为审核依据,核定补贴金额。
第七条 特色产业园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对在龙岗区内实际运营,且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鸿蒙等特色产业园区予以专项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通过市级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经评审后予以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
核准制,按审核结果核定补贴额度。
第八条 数字化转型场景补贴
(一)扶持范围
对在龙岗区运用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国产化替代、人工智能等技术能力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且全部或部分生产环节位于本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予以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龙岗区数字化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业为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按审计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审核方式
核准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核定补贴金额。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条件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社会组织;
2.本实施细则所指互联网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64类(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且持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企业;软件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65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持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企业;
3.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4.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获取专项资金的企业,龙岗区有权追回相关款项;
5.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归属、以及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核查。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3〕1号)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程序报批,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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