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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我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以及从事数字创意产业领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作为判定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企业可分为核心领域企业和相关领域企业两类。
核心领域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相关领域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部分文化企业不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但在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范畴的,属于“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代码8.1)的归类为相关领域文化企业,其余归类为核心领域文化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主营业务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申请企业属于核心领域文化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20万元;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50万元;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7000万元(含)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70万元;营业收入在70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100万元。
申请企业属于相关领域文化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销售收入在1亿-2亿元(含)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100万元;销售收入在2亿元-3亿元(含)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200万元;销售收入在3亿-5亿元(含)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300万元;销售收入在5亿-10亿元(含)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500万元;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经济贡献值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近两年内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文化企业100强”“深圳市文化贸易基地”“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上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称号的文化企业,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六条  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R门类”的文化企业,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通过网上申报审核后,将申报表和相关附件等纸质版材料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行政服务大厅园区分中心。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评审意见拟定重点文化企业入围名单。
(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重点文化企业入围名单进行讨论研究,确定预选名单后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会议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发认定通知,授予“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我区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上年度及以前认定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标准按第四、五、六条有关认定条件执行。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被认定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新的主营业务不符合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有关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有关认定。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文化安全事故的;
4.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5.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 
6.不接受或不配合绩效考核的;
7.提供虚假材料的;
8.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若发生办公地址、注册地址、纳税地址等变更行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区公共文化服务和产业促进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规〔2022〕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