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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龙岗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扶持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项目扶持资金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发展强基计划
第四条 国家、省、市创新平台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各级科创、发改、工信部门上一年度认定或验收通过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含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上级认定或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扶持。其中,国家级最高 3000 万元,省、市级最高 5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区级配套扶持或区级创新平台认定扶持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认定名单或验收文件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龙岗区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等立项扶持的平台项目。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50%的配套扶持。其中,市级资助金额 5 亿元(不含)以下的,最高配套 5000 万元;市级资助金额 5 亿元至 10 亿元(不含)的,最高配套 1 亿元;市级资助金额 10 亿元以上的,最高配套 1.5亿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资助名单及市级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项目
(一)区级重点实验室扶持。

1.培育补助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给予 3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认定名单为准。
2.认定补助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区级重点实验室。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 100 万元补助,已获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补助的,给予差额补足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认定名单为准。
(二)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100 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认定名单为准。
(三)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并提供对外服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单位。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补。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为准。

(四)联合实验室扶持。
扶持范围: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上一年度区内高校院所、事业单位依托各级创新平台与辖区企业合作建设的联合实验室。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企业出资金额的 30%,给予高校院所、事业单位最高 50 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备案名单、联合实验室协议、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为准。
第七条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项目
(一)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配套扶持。
扶持范围:经市科技创新委认定资助的,由龙岗区科技企业建设的重点企业研究院。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 500 万元配套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科技创新委认定资助名单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二)高校院所建设科研机构扶持。
扶持范围: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由高校院所建设的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领先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采购等费用。从发放首笔资助的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该科研机构上一年度实际投入(含上级财政扶持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含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50%、最高 500 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企业与高校院所合建研发机构扶持。
扶持范围: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由龙岗区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领先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依托单位实际投入的50%、最高 500 万元资助,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采购等费用。从发放首笔资助的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 25%、最高 500 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以上项目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型科研机构建设。已按区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八条 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合作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委托龙岗区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项目的龙岗区科技企业,相关项目已结题验收。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金额 15%的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项目合同及资金支出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第二节 创新企业成长计划 

第九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标准: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通过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 5 万元奖补。在龙岗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的,须在龙岗区注册满一年后提出申请。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发放的认定证书为准。
第十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生物医药类企业。
扶持标准:对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300 万以上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满足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要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生物医药类企业不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限制。其中: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300-1000 万元(不含)的,给予 5 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1000 万元-3000 万元(不含)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3000 万元-6000 万元(不含)的,给予 30 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1 亿元-10 亿元(不含)的,给予 100 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补助。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对应补助金额的 15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补助;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对应补助金额的 200%、最高 40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主管部门公布的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及研发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申报单位自筹资金部分的 50%且不高于上级立项部门资助资金的 20%,对国家、省、市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配套扶持,其中,事业单位不受自筹资金比例限制。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对已获得龙岗区“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在通过结题验收后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已获资助的部分,不予重复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立项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制定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主导制定科技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科技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制定单位。
3.经认定的国际标准主导制定单位。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对上一年度公开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补。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部门公开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
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 150 万元奖补;
对获得一等奖的给予 100 万元奖补;对获得二等奖的给予 50 万元奖补。

2.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 50 万元奖补;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 30 万元奖补,对获得二等奖完成单位前 3 名的给予 20 万元奖补,对获得二等奖完成单位非前 3 名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专利奖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
扶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50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补。
2.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补。
3.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
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30 强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认定的龙岗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30 强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成长组最高 30 万元、初创组最高 20 万元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龙岗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30 强名单为准。
第三节 创业环境优化计划
第十六条 创新空间扶持项目
(一)孵化器认定扶持。
扶持范围:
1.新认定区级孵化器的运营单位;
2.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孵化器认定的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区级专业类孵化器、区级综合类孵化器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孵化器认定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万元、30 万元奖补。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认定文件为准。
(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各级认定(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各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称号的运营单位,给予 100 万元奖补。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认定或备案文件为准。
(三)在孵企业租金扶持。

扶持范围: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且拥有 1 项以上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在孵企业。
扶持标准:按每平方米 25 元/月对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租金予以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且不超过年度租金总额的 50%。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证明为准。
(四)孵化器运营考核扶持。
扶持范围:在孵化器运营考核中达到优秀、良好等次的孵化器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对运营考核优秀、良好的综合类孵化器运营单位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补助;对运营考核优秀、良好的专业类孵化器运营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运营考核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参加龙岗区组织的全国双创周、国际创客周等双创活动,所申报项目列入区相关活动方案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 50 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级部门印发的活动方案为准。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获评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经区科协推荐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或获评市科普示范点。
扶持标准:对首次申请国家、省、市及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补。对获得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 15 万元奖补。重新认定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每次给予 5 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各级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赛事获奖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获得国家、省、市及龙岗区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获奖两年内在龙岗区落地且正常运作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补。
2.对获得省、市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奖补。
3.对获得区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获奖证书及企业落户的佐证材料为准。

第四节 科技服务提升计划
第二十条 科技金融扶持项目
(一)科技贷款利息扶持。
扶持范围: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所获得的银行贷款用于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上年度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在孵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单笔最高 30 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贷款合同、入孵协议、银行凭证等材料为准。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扶持。
扶持范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上年度贷款本息结清后提出申请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 50%、单笔最高 100 万元补助。同一项目已获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贷款合同、银行凭证、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准。

(三)科技保险保费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科技保险产品,且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单笔最高 20 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保险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科技服务扶持项目
(一)技术转移交易扶持。
扶持范围:经区科技创新局引进(备案),并经上级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备案,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训、项目路演、技术交流对接等技术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活动资料等材料为准。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运营扶持。
扶持范围:在龙岗区民政部门登记一年以上,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科技创新局(区科协),主要开展专业技术创新服务或科学普及服务,拥有会员单位 50 个以上(限社会团体),且上一年度有 5 个以上区内服务案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其中,上一年度获得 5A 级社会组织评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额外5 万元奖补。
审核方式:核准制。服务案例数量以实际签订的服务合同数量为准。
(三)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运营扶持。
扶持范围: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为区内企业提供培训、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且上一年度有 12 个以上服务案例的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备案材料为准。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海外维权资助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市级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金额的 50%,最高 10 万元配套扶持和不超过市级海外维权资助金额的 50%、最高 20 万元配套扶持。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扶持文件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领军等)企业(单位)
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领军等)企业(单位)认定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扶持标准:
1. 被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认 定 为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补。
2.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
同一单位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应单位颁发的证书或发布的通知等材料为准。
第五节 重点专项扶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配套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科技企业培育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金融服务提升项目、深圳高新区品牌建设项目立项扶持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机构。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低于市级资助金额50%的配套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立项扶持名单、验收文件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生物医药专项扶持项目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市级认定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重大产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单位。包括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发现平台、动物实验平台、检验计量检测平台、生物医药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小试中试平台、生物医药关键人才实训平台、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加速平台、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生物医药产业人才信息平台、制药工程技术服务平台、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MAH 综合服务平台等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立项资助文件为准。
(二)购买服务支持。
扶持范围: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生物医药类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的龙岗区生物医药企业。
扶持标准: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补助 1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购买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为准。
(三)药物、器械临床试验资质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新增药物、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的医疗机构。

扶持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新增资质的诊疗科目数量,分别给予每个一级科目 30 万元、5 万元奖补,同一单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文件或核准信息为准。
(四)医疗卫生技术攻关扶持。
扶持范围:在龙岗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开展的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的,对项目研究单位给予每项最高 50 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五)生物医药核心技术攻关扶持。
扶持范围:开展化学创新药、中药、抗体药物、基因药物、细胞产品、微生物治疗、创新疫苗、合成生物、高端医疗器械等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产业项目研究的企事业单位。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六)创新药物开发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新取得化学药(第 1-2 类)、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第 1-2 类)、中药和天然药物(第 1-2 类)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完成上述品类药物 I、II、III 期临床试验或新获得上述品类药品注册证书的研发单位。
扶持标准:对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每个批件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的,分阶段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奖补,金额不超过该期临床试验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 50%;对上一年度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每个证书 2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批件或临床试验报告为准。
(七)医疗器械开发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新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
扶持标准:对上一年度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给予项目实际投入费用(含医疗器械注册费、检验检测费、临床试验费)50%的奖补,其中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最高 200 万元,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最高 100 万元;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实际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临床试验报告为准。
(八)生物医药优质企业租金扶持。
扶持范围:
1.上一年度产值超过 20 亿元或估值超过 40 亿元或市值超过100 亿元的市外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创新药、细胞与基因等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或新落地龙岗区的企业全资子公司;

2.在龙岗区范围内无自有产业用房的区内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创新药、细胞与基因等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且上一年度产值超过 4 亿元但不足 10 亿元或估值超过 40 亿元但不足 80 亿元或市值超过 100 亿元但不足 200 亿元。
3.在龙岗区范围内无自有产业用房的区内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创新药、细胞与基因等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且上一年度产值超过 10 亿元或估值超过 80 亿元或市值超过 200 亿元。
扶持标准:
1.对符合上述第 1 点条件的,每年给予落地企业实际租金发生额 50%、最高 500 万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2.对符合上述第 2 点条件的,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0 平方米场地实际租金发生额的 50%、最高 250 万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3.对符合上述第 3 点条件的,每年给予不超过 1 万平方米场地实际租金发生额的 50%、最高 500 万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九)集采中标企业扶持。
扶持范围:参加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生物医药企业。
扶持标准:支持生产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拓展市场,对于中标品种,给予当年采购总金额的 2%、单项最高 200 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中标文件及相关销售凭证为准。
(十)受托生产扶持。
扶持范围: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
扶持标准:受托生产后三年内该项产品单一年度年产值首次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按照单个产品当年度在本地形成纳统产值的 10%,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合同及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特色园区扶持。
1.空间认定扶持。
扶持范围:首次获得市级生物医药或医疗器械特色园区认定的生物医药特色园区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特色园区运营单位,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认定文件为准。
2.入驻企业租金扶持。
扶持范围:对入驻市级生物医药或医疗器械特色园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物医药企业。
1)上一年度研发不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
2)上一年度营收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给予 25 元/平方米•月且不超过实际租金发生额的 50%、最高 50 万元的租金补助(已享受市、区其他租金补助的不重复享受),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租赁合同及证明文件为准。
(十二)生物医药活动扶持。
扶持范围:在龙岗区举办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生物医药领域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扶持标准:对承接或主办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生物医药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活动实际支出费用全额、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行业内举办的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学术研讨、行业交流、产学研对接、论坛等活动,给予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最高 30 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备案文件及相关证明为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并在“龙岗政府在线”发布,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如实提出申请。评审制项目另行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认定条件。
第二十七条 验收类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自项目到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项目扶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扶持。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照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立项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五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二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其中,事前资助项目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执行。获得扶持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根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