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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实施细则 深龙民规〔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11-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龙岗营商环境,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服务经济、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行业协会是指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满足下列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
(二)申报资助前一年内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数据和材料等须真实可靠,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六条 支持新设立行业协会发展
(一)扶持范围:在区民政部门依法成立登记,且对龙岗区的产业升级、企业发展、行业规范、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行业协会,成立登记满一年后运营正常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专项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申请期限:行业协会成立登记满一年后的 12 个月内为有效申报期。
第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助力产业发展
(一)扶持范围:行业协会在本区主办或承办的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等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活动,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活动须事前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方向,与我区经济发展关系密切;
2.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等活动规模每次不少于 100 人;
3.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且在其他政府部门未获得资金支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活动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补贴,每次补贴不超过 5 万元,每个行业协会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申请期限:活动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为有效申报期。
第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研制
(一)扶持范围:主导或主要参与标准研究制定的行业协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给予每项20 万元资助;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给予每项15 万元资助;主导或参与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给予每项 10 万元资助;组织发布团体标准,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给予每项 5 万元资助。该资助同一协会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申请期限:标准获批准发布后的 12 个月内为有效申请期。
第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招商引资
(一)扶持范围:对行业协会引进重点产业项目予以一次性奖励;若两个以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一个项目的引进,可联合申请资助,且按一个行业协会标准予以资助。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按企业性质分类
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法人,或引进中国 500 强企业设立总部法人,给予项目引荐协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法人,给予项目引荐协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协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引进中国 500 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协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引进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5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和港澳台资项目,给予项目引荐协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引进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000-5000 万美元的外资和港澳台资项目,给予项目引荐协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2.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纳统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收 5 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销售额15 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项目引荐协会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其中一年在龙岗纳统产值 1-10亿元的工业企业、营收 1-5 亿元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销售额1-15 亿元的批发业企业、销售额 1-10 亿元的零售业企业,给予项目引荐协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如引进的企业符合上述多种条件,项目引荐协会仅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只作一次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申请期限:满足上述资助条件后的 12 个月内为有效申请期。
第十条 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内部建设
(一)扶持范围:符合龙岗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服务于龙岗产业发展,获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 5A、4A、3A 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行业协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分别给予 5A 级 15 万元、4A 级 10万元、3A 级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等级提高的,给予差额奖励,每个行业协会申请该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申请期限: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为有效申请期。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创先争优
(一)扶持范围:符合龙岗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服务于龙岗产业发展,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荣誉的行业协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表彰荣誉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荣誉的给予 5 万元资助,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荣誉的给予3 万元资助。同一事项(项目)获得多项或多级荣誉,按最高级别荣誉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申请期限:获得表彰荣誉后的 12 个月内为有效申请期。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工商联等行业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按程序予以扶持资助;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审核结果及各有关单位意见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民政局书面提出,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工商联等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新审核,不予扶持资助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统筹用于行业协会建设或开展助力产业发展的项目支出,不得变现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人员福利费用。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行业协会应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的申请、使用、审核、报销程序,加强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履行好财务人员对项目资金的计划、管理、调度、核算与监督的工作职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工商联等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获得扶持资助的行业协会,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协会,停止其所享有的相关资助,追回当年度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管理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编报行业协会扶持项目预算,并根据扶持项目,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与项目内容、效果等紧密相关。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已获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每年按区财政局要求提供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受资助的行业协会应按照区民政局绩效管理工作总体部署配合各阶段评价工作。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协会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及实现情况;
(二)行业协会扶持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行业协会扶持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行业协会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